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函〔2024〕5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徐淙祥代表、王建伟代表、闫永志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农业保险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自2007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快速增长,覆盖面不断提高,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和保障农户收益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7年至202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1429.66亿元;提供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4.98万亿元;服务农户从4981万户次增长到1.64亿户次。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居世界前列。
在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机制。2012年11月,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填补了我国农业保险领域法律制度空白,初步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原则,明确了农业保险经营规则,规范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为规范和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19年5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明确提出要“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为推动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指明了方向。
《条例》自2013年实施以来,在保障现代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正如你们所提出的,随着我国农业高速发展,《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很好地满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强国的需求,有必要结合实际研究调整。经过多年发展,农业保险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的是执行层面的,需要通过制定细化规则、加大执行力度予以解决;有的涉及制度层面,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调整完善。同时农业保险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且具有可复制性的一些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肯定和推广。
目前,我国农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我国农业领域的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近年来,龙头企业、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公司+农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组织,通过扩大产业经营规模,更好地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发展优质高产示范田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业保险政策支持适度规模经营,自2018年以来,相继出台的三大主粮、糖料蔗、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等多项政策,均将规模化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支持对象,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也明确鼓励各地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你们提出在《条例》相关条款中增加“尤其是提高优质高产示范田农作物抗风险能力”“重点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规模种植示范田投保”等表述。依据《条例》规定,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已经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种植的高产示范田。你们提出的农业保险对优质高产示范田覆盖面不广、保障程度不足等问题,今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从“保物化成本”向“保完全成本或种植收入”转变,助力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同时,金融监管总局鼓励保险公司深入挖掘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创新点,增加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供给,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全面、更充分的保险保障。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机制,夯实农业保险法治基础,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相关细则等方式,加大对优质高产示范田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感谢你们对金融监管总局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 010-6628670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