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函〔2024〕66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赵民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拓宽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期限由7天延长至3个月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因此,同业拆借仅仅是商业银行调剂临时性资金头寸的手段,不能作为长期融入资金的工具。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银行”,其功能作用是归集和管理集团及成员单位资金,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实现集团内部资金供需高效对接,节约集团财务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可以说,财务公司内生于集团,其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均源于集团内部,各类风险也与集团经营紧密关联。近年来,个别财务公司被集团利用沦为对外融资工具,加速产业风险转化成金融风险,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金融监管总局针对反映出的问题,引导企业集团进一步明确财务公司内源融资的定位,严格监管财务公司的集团外融资业务,严防财务公司凭借金融牌照在同业市场过度融资。2024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印发《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金规〔2024〕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严禁财务公司在同业市场上过度融资、防止其异化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通道和工具。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持续规范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继续督导财务公司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防范集团不当干预,规范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 关于启动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支持作用。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创新开展产融合作,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制造业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强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不断探索金融改革创新实践,持续优化融资环境和产融合作生态。二是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与22家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服务实体经济。三是搭建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入库优质企业超过29万家,入驻金融和投资机构达到2440家,助企融资突破8300亿元。四是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构建持续稳定的创新投入机制。
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回归本源,聚焦主业,不断优化金融供给,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财务公司监管工作中,金融监管总局重申和强调了财务公司“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基本定位,督促财务公司专注主责主业,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财务公司开展“一头在外”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的延伸产业链金融业务,实际是为企业集团外的交易对手提供融资服务,超出了财务公司服务集团及成员单位的基本定位。据调查,在财务公司试点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业务期间,有些大型企业集团依托产业链优势地位,一方面将产业链上游企业的结算方式,由原来的现金结算改为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或者延期付款方式,另一方面又通过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提供的“一头在外”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向上游企业收取融资利息,形成了一边故意占用上游企业资金,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一边通过财务公司赚取资金利息,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两头吃”问题,产生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2022年10月,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重塑财务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以突出财务公司主责主业,强化其服务集团内部的定位。同时在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停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业务。2024年4月,《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财务公司坚守主责主业,坚持内部金融服务属性,紧密围绕企业集团主业提供金融服务,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发挥必要有益的补充作用。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监管规则、优化市场准入、改进监管方式,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认真研究您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完善我国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 关于开展全球财资中心政策前期研究,打通跨国公司全球财资中心回归境内路径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工作。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按照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和简化资金池种类的思路,积极探索既有资金池政策合并方案,拟逐步合并形成高、低两个版本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体现“信用越高、便利度越高”的政策制定理念。其中,高版本资金池主要服务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特点是门槛较高,同时资金划转额度和便利度也更高;低版本资金池门槛较低,可参与企业更多,跨境自主汇划额度和适用便利度相应要比高版本资金池低一些,以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金融监管总局支持财务公司开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政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境业务,服务好企业集团加强跨境资金集中统筹管理;鼓励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积极争取高版本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资质,助力集团完善全球资金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资金的集约、高效、安全管理。目前已开展司库体系建设的企业集团中,有超过90%的集团以财务公司作为其司库管理平台。企业集团在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时已承诺将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唯一的资金归集平台,不在财务公司之外另设其他同质化资金池。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资金跨境调拨,充分发挥财务公司功能优势,完善企业集团全球资金管理体系。
四、 关于提升境外企业在岸结算便利化水平,引导跨国企业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建议
2019年3月,国家外汇局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进一步满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统筹管理需求,并允许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近年来,国家外汇局充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基于经营主体需求,不断升级相关政策,在北京等地区探索开展资金池业务试点,推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国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服务不同规模企业集团的跨境投融资业务。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允许主办企业在境内代理境外企业集中收付,进一步便利大型企业资金调配以及跨境结算。此外,为鼓励跨国企业集团更多使用人民币,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额度计算公式中引入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企业进行跨境资金汇划时,使用外币额度占用大于人民币,以充分体现“本币优先”原则。
为了提升企业集团境外企业在岸结算便利化水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了财务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定,一方面参照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不再设定外汇资本金要求。另一方面鉴于部分财务公司已在国家外汇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将“不得从事离岸业务”“不得从事资金跨境业务”的要求调整为“不得从事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境业务”,使财务公司业务开展更符合实际需要。目前,已有112家财务公司具备跨境资金池业务的相关资质,并通过跨境资金池开展了境外资金集中、外债及境外放款、境内集中收付、境外集中收付、意愿购汇、净额结算等业务。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总结现有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经验,统筹发展和安全,认真研究您的意见建议,优化境外企业开展境内结售汇及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政策,不断完善现有跨境资金池功能,持续释放制度红利,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感谢您对金融监管总局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金融监管总局非银司 010-6627914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