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函〔2024〕6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杨瑞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完善项目贷款管理要求的建议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的便利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贷款制度进行了修订。一是优化贷款办理方式,规定贷款人经风险评价认为项目融资风险可控的,可办理信用贷款。二是优化分期还款方式,明确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两次。经贷款人评估认为确需降低的,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三是提高为项目办理保险的灵活性,明确贷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人约定为项目投保商业保险。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相关内容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等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 关于对重点项目、优质项目实行常态化无还本续贷的建议
金融监管总局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资金接续问题,在要求银行审慎规范经营、管好风险的同时,为了缩短贷款周转时间,降低资金“过桥”成本,出台常态化的小微企业续贷激励政策。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和指标,明确无还本续贷标准。《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提出,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银行可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银行可以在贷款到期前与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发放新贷款结清原有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二是明确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的风险分类要求。36号文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进一步明确,对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三是引导银行加强无还本续贷产品开发。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续贷专门产品,拓展续贷业务功能,取得了较好成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进一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在每年开展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中,也专门设置了小微企业续贷相关指标。
截至2024年5月末,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5.6万亿元,同比增长25.6%。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小微企业续贷监管政策,加强续贷产品开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加大续贷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金融监管总局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 010-6627924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