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函〔2024〕51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徐建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企业贷款到期“无本续贷”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优化贷款续贷流程、调整贷款分类管理的建议
金融监管总局十分关注小微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和效率问题。为了缩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时间,提高续贷效率,降低资金“过桥”成本,金融监管总局在要求银行审慎规范经营、管好风险的前提下,出台了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明确了一系列监管要求。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无还本续贷标准。《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提出,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银行可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银行可以在贷款到期前与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发放新贷款结清原有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二是明确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的风险分类要求。36号文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三是引导银行加强无还本续贷产品开发。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续贷专门产品,拓展续贷业务功能,取得了较好成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进一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在每年开展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中,也专门设置了小微企业续贷相关指标。
在金融监管总局的引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稳步增长。截至2024年5月末,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5.6万亿元,同比增长25.6%。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优化无还本续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二、 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
金融监管总局一直注重发挥政策合力,联动相关部门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配套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一是加大监管激励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异化监管,权重法下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对中小企业贷款适用85%的风险权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适用75%的风险权重,有效节约了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占用的资本。出台不良容忍度政策,明确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在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加3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绩效评价的扣分因素。
二是健全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加快健全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制,重点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2023年末,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余额1.64万亿元,同比增长19.8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压降担保收费,全国平均担保费率已降至1%以下。
三是实施财税支持政策。推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联合财政部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对示范区提供财政资金奖补。
四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税务总局深化“银税互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广“信易贷”模式,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破解银行和企业“信息不对称”难题。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联动相关部门落实好支持政策,为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提供良好外部政策环境。
三、 关于推动金融科技应用的建议
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将税务、工商、电力等外部信用信息与银行内部金融数据有机结合,优化信用评估模型,为小微企业准确“画像”,提升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水平。当前,越来越多的银行研发了线上办理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降低对抵质押品的依赖,增加信用贷款投放,拓宽了服务覆盖面,提升了贷款可得性。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指导银行运用好金融科技手段,开发小微企业贷款产品,提升续贷效率,更好满足小微企业需求。
感谢您对金融监管总局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