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建字〔2024〕3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变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范围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根据以上规定,取得医师资格证并进行执业注册后,均可以进行其专业相关的中医及西医药技术方法。
二、 强化中西医结合科技创新支撑
“十四五”以来,我局和科技部持续推动中医药现代化科技创新建设,共同印发了《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十四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加强用科学方法说明白、讲清楚中医药疗效及作用机制,鼓励开展中医药领域的自由探索与服务国家的基础研究。聚焦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及中西医结合类高水平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首次以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医学会的名义发布52个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并制定宣传方案,大力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做好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工作。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医药现代化”专项,推进中医原创理论传承发展与现代化诠释,为中医药创新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撑;聚焦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传染病,遴选建设150个左右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项目;宣传推广52个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营造有利于中西医结合发展的社会环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