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函〔2024〕6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张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形成政策合力加快我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就与金融监管总局职责有关的建议答复如下:
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着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引导保险行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健康保障需求,支持提升创新药的可支付性和可及性。目前,商业健康保险已成为医保目录之外最重要的创新药支付方式,多种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创新药保障力度逐年增强,支付规模持续扩大。
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不断健全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政策,逐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在服务健康中国战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共同富裕中的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
一是修订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明确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要求,坚持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推动保险公司创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保障水平、扩大覆盖范围。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承办大病保险、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开展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出台相应监管政策进行规范。
二是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就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引导保险公司创新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保险公司提供涵盖医疗、疾病、康复、长期护理和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是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充分沟通,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适用保险产品范围。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将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此次政策修订继续坚持医疗保险承保既往症人群的要求,并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四是大力推进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银保信公司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并已投入使用,推动行业大病业务数据资源整合和信息标准化,为保险公司改善服务、创新产品、提升效率打下基础。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引导保险行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功能,推动我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金融监管总局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 010-6628606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