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24〕387号
施行日期2025年01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落实《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文,以下简称“302号文”)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财务数据情况,现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财务数据报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送渠道和联系人备案
报送主体应根据302号文和《实施细则》规定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的银行间机构汇提交相关财务数据。
报送主体应在本通知发布后的一个月内在同业拆借中心的银行间机构汇中报备财务数据报送联系人和风控合规部门联系人至少各一名,报备信息包括联系人部门、职位、电话、邮箱等,后续若有变化,需及时更新。
二、 处理措施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报送主体的报送频率要求、未报送期次情况、补报情况和出现重大漏报、错报及虚假报送等行为,将报送主体纳入观察名单或关注名单,根据《实施细则》及同业拆借中心有关规定对相关主体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拒绝提供服务等处理措施。
三、 过渡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主体应按要求梳理内部制度及报送流程,根据报送要求及时完成数据报送。
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报送主体应根据同业拆借中心安排完成对财务数据所属日期的基准日起的历史财务数据的补报工作,法人类金融机构基准日为2018年10月,非法人产品基准日为2018年11月1日。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