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申请文件和公开信息显示,公司指定官方网站(http://www.uccb.com.cn/)为信息披露平台,并披露了2022年度和2023年度年度报告,以及2024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但未披露2022、2023与2024年度中期报告。请申请人:补充披露2022、2023与2024年度中期报告,并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等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说明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公司运作规范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要求,后续对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等事项的整改安排。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尚未确定发行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定向发行发行对象确定的最新进展。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