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25年)关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2-02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申请文件和公开信息显示,公司指定官方网站(http://www.uccb.com.cn/)为信息披露平台,并披露了2022年度和2023年度年度报告,以及2024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但未披露2022、2023与2024年度中期报告。请申请人:补充披露2022、2023与2024年度中期报告,并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等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说明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公司运作规范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要求,后续对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等事项的整改安排。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尚未确定发行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定向发行发行对象确定的最新进展。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