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部分监管指标不达标。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原因,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是否可能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并请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显要位置作重大事项提示。请申请人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后山西农商联合银行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25%。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及实际控制关系的变化。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山西农商联合银行是否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人,如是,请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第四章相关规定,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收购情况。同时,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对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