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资〔2024〕174号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全面深入开展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在加强和改进国有经济管理,更好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现就编报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以下称月报)通知如下:
一、 编报范围及内容
(一)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地方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称报送单位)的月报统计报送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各报送单位报送的月报报表包括:封面、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其中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企业填报。
(三)各报送单位应按月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时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异动指标解释等信息。
二、 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月报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czbtybb.mof.gov.cn)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可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wxxgl)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中下载。
其中: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各级单位(企业)通过统一报表平台报送。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月报的文化企业,不需再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已完成统一报表平台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通过本地统一报表平台采集、审核和汇总本地区各级单位(企业)数据,并与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进行数据同步;未完成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采用原方式报送。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中下载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
(二)各报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审核后的上月月报报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三、 编报工作要求
(一)厘清国有企业底数,持续推动应报尽报。各报送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在国有企业名录基础上,按照企业实际管理层级在月报系统中构建树形结构,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月报统计和报送范围。因新设、重组、破产、注销、财务或股权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编报范围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调整更新报送口径并在附报材料中说明相关情况,切实提升月报覆盖面和完整度。
(二)压实责任健全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报送单位应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准确如实地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各报送单位要压实责任,强化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审核,严格执行系统公式审核、财务审核、汇总分析审核三级审核机制,防范数字造假,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存在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9〕15号)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三)聚焦财政核心工作,提高分析报告质量。各报送单位要继续做好月报分析工作,推进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从定期统计、汇总、报告转向日常监测、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反映国有企业运行情况。客观准确研判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的新趋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形成的分析报告,可以专报信息等形式向财政部、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充分发挥月报工作对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支撑作用。
(四)严格落实保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数据安全。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单位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数据,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企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月报工作。财政部将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财会监督力度,同时对各单位月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联系电话:业务咨询电话 010-61965705/5750,技术支持电话 010-61965783
财政部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附件1-1.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报表汇总封面
附件1-2.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报表单户封面
附件1-3.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报表
附件2: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制说明
附件2:
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制说明
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月报)包括封面,主要指标表,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一、填报范围
本报表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中,《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仅限中央企业填报。
二、封面说明
包括单位汇总封面和企业分户录入封面。其中:单位汇总封面为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月报时使用;企业分户录入封面为各级企业填报月报时使用,编制方法如下: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为实际负责人。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指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及总会计师未分管月报工作的企业,为实际分管月报工作的企业负责人。
4.会计(财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职能的专职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二)封面右边。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一律改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非集团型企业只需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不填。
(2)集团型企业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
①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在填报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时,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其中“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相同。集团公司本部填列的方法同集团公司二级企业的填列方法,差额表比照集团本部填列。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企业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三级企业填列,差额表比照二级企业本部填列。
④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以下企业时,比照三级企业填列。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21)和实际情况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C、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区级企业一律填列“370113”。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21)和实际情况填报。如:隶属各省“交通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交通部”代码“348”。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名称代码》(GB/T2659.1-2022)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选择填列。
4.所属行业码:本代码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两部分组成。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2)“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根据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核算制度的实际情况填列。具体代码为:
企业会计准则-00,企业会计制度-13,小企业会计准则-14,其他-99。
5.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具体分为:1 大型,2 中型,3 小型,4 微型。对金融子企业,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优质中小企业评定情况: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目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具体分为:1 创新型中小企业,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9 无。
7.组织形式: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具体包括:10公司制企业(11国有独资公司1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5法人独资公司),20非公司制企业(21非公司制独资企业22其他非公司制企业),30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40其他。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选“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等有限责任公司选“15法人独资公司”填列。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填报其股票代码,为6位数字。如果企业已发行A股股票并有其他类别股票上市(如B股、H股、N股等)则填报A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发行了B股股票,则填报B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在境外发行股票,则该代码填“000000”。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填报其股票类型。具体分为:1 A股,2 B股,3 H股,4 红筹股,5 N股,6 S股,7 其他。
上市板块:根据企业在境内交易所发行上市的类型填列。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5 北京证券交易所。
8.注册资本:分为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
(1)认缴注册资本:指截止报表日,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实缴注册资本:指截止报表日,全体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股本总额),即作为出资实际交付给公司的货币和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栏填“—”。“资本溢价”根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余额填列。
注:以上两个指标合并(汇总)报表无需填报。
9.设立年份: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0.上报因素:反映企业连续上报情况,或以前年度未填报月报,从本年度起纳入月报填报范围的新报原因。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1)0连续上报:指上年度填报月报的企业(单位)。
(2)1新投资设立: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
(3)2竣工移交: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为生产经营的企业。
(4)3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单位),原企业(单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5)4分立:指经批准由企业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单位)。
(6)5上年应报未报: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的企业(单位)。
(7)6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划入而新增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月报的企业(单位)。
(8)7收购:指因购入而新增的上年未作单户填报月报的企业(单位)。
(9)9其他: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上报原因。
11.报表类型码: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2金融子企业表,3境外子企业表,4事业并企业表,5基建并企业表,9集团合并表。境外金融企业应选择“2金融子企业表”填列。
12.备用码: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相关报表编报说明
(一)主要指标表编报说明。
本表指标主要根据企业月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填列。表内有关指标解释如下:
1.营业总收入:反映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保险服务收入、已赚保费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3.营业成本: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成本总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应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5.销售费用:反映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管理费用:反映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7.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
8.财务费用: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其中:利息费用、汇兑净损失项目需单独列示,以正数填列,若汇兑净损失项目为汇兑净收益,以“-”号填列。其中,利息费用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汇兑收益在财务费用中的汇兑净损失项目中反映。
9.其他收益:反映企业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等,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10.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债权人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以及债务人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清偿债务形成的债务重组损益,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
1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净敞口套期收益”暂时归集在本科目。
12.信用减值损失: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
13.资产减值损失:反映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要求计提的各项预期信用损失外,企业针对其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项减值损失。
14.资产处置收益: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子公司和业务除外)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15.营业利润:反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
16.营业外收支净额:反映企业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的差额。其中:政府补助项目需单独列示。
政府补助反映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所形成的收入。
17.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
18.净利润: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部分内容,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需单独列示。
19.资产总额
其中:
应收票据: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应收账款: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存货:企业应根据存货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受托代销商品款”、“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其中: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项目需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应根据“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0. 负债总额
其中:
应付票据: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账款: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21.带息负债总额:反映企业本期末需要支付利息的债务,包括长短期借款、各类债券、租赁负债等,应根据“短期借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其中,“银行借款”反映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期限的借款账面余额,不包含国家支持下从银行取得的无息借款;“应付债券”反映企业剩余期限一年以上的各类债券的期末账面价值,包含归类为金融负债的永续债、优先股。
22.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额: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其中:
其他权益工具: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永续债:反映企业截止期末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本金余额,包括永续债券和其他永续债,其中永续债券指: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北金所永续债权融资计划)、永续类金融债券等权益融资工具,其他永续债指永续信托计划、永续保险债券投资计划、和其他类似融资工具。
优先股:反映企业截止期末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的优先股的账面价值。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额:指在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部分。
2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反映企业收到、支付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差额。
24.资本化利息支出:反映企业本期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全部借款利息。
25.应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26.应交增值税:反映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如果应交增值税出现负数时,该项填零。
27.应交消费税:反映企业应交的消费税,包含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的应交消费税。
28.应交所得税:反映企业应交的所得税。
29.已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期已经缴纳税费的总和。
30.已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本期已经缴纳的增值税。
31.已交消费税:反映企业本期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32.已交所得税:反映企业本期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33.应发职工薪酬:反映企业实际承担的为接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本项目不包含企业应发的劳务派遣费用。其中:应发职工工资总额、应发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项目需单独列示。应发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职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应发工资总额。
34.实际发放职工薪酬: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为接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项目不包含企业实际发放的劳务派遣费用。其中: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项目需单独列示。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职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
35.职工人数(不含劳务派遣人员):反映企业期末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职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含离休、退休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等,但包含内退下岗人员。其中:在岗职工人数项目需单独列示。
36.从业人员人数:反映期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以及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
37.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企业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换入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8.计提折旧额:反映企业本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包含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油气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本月数”按本月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按本年累计发生额填列。
39.劳动生产总值:指各种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是企业总产出与中间投入之差,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
40.工业总产值:指按报告期内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工业产品总量。仅由工业企业按现行价格计算填列。
41.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的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仅由工业企业按现行价格计算填列。
42.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43.新产品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产值。仅由工业企业按现行价格计算填列。
44.三新营业收入:指企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形成的营业收入,“三新”统计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111号)有关规定确定。
45.研发(R&D)经费投入: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9〕47号)的相关标准,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情况,研发(R&D)经费投入是指为实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具体包括:
日常性支出:包括为实施研发活动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劳动报酬(工资、奖金以及所有相关费用和福利),购置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以及各种相关直接或间接的管理和服务等支出。
购买固定资产、新技术、科研设备等支出:包括为实施研发活动而进行固定资产建造、购置、改扩建以及大修理等的支出(不含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与建筑物支出、仪器与设备支出、资本化的计算机软件支出、专利和专有技术支出等。对于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的共用部分,应按使用面积、时间等进行合理分摊。
其他支出:包括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全部经费。
46.上市公司市值:指上市公司期末的收盘市值,其中,上市公司是指在全球范围内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不包括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收盘市值是指以人民币计价的市值,外币计价的上市公司市值需以期末收盘当天外币汇率进行换算。
(二)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编报说明。
本表统计中央企业负债类债券、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集中到期债券、已经违约或存在违约风险的带息负债和权益类永续债券等期末本金余额以及融资担保期末余额情况,由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分析填报,为季度报表。
1.企业债券: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一般企业债、集合企业债等。
2.公司债券:指由证监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一般公司债、私募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ABS)等。
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也在该项归集。
4.金融债券: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普通金融债、二级资本债、金融永续债、双创金融债、绿色金融债、小微金融债、三农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券商短融、证券公司债、同业存单等。
5.境外负债类债券、境外权益类永续债等境外债券以人民币填报,外币折人民币按人行公布的当期末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6.境内权益类永续债、境外权益类永续债: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其他权益工具”和“少数股东权益”列示的境内、境外发行的权益类永续债,包括权益类的永续债券和其他永续债。“其他永续债”包括永续信托计划、永续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和其他类似融资工具。
7.永续债券:指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其他权益工具”和“少数股东权益”列示的境内、境外发行的权益类永续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中期票据、永续PPN、北金所永续债权融资计划等)、永续类金融债券等。
8.并表基金:指通过并表型ABN/ABS等合伙并表型资产证券化模式从集团外筹集的计入少数股东权益的权益资金。
9.集中到期债券:指负债类债券和权益类债券的到期情况。权益类债券的到期日按基础年期判断,若基础年期末没有赎回,根据谨慎性原则,按下一个延续期判断到期日。
10.已经违约的带息负债和权益类永续债券:指根据融资合同约定,截至当期末本金或利息已经逾期,但尚未完成处置的带息负债和权益类永续债券的本金情况。若利息已经违约,根据谨慎性原则,视同本金违约。
11.存在违约风险的带息负债和权益类永续债券:指据融资合同约定,截至当期末本金或利息尚未逾期,但预计到期不能偿还的带息负债和权益类永续债券的本金情况。若利息存在违约风险,根据谨慎性原则,视同本金存在违约风险。
12.融资担保:既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融资担保余额按中央企业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
13.年化带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为当年累计完成数,计算公式为[(《企业财务快报》本年累计“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费用”+本年累计“资本化利息支出”)/X月*12]/带息负债月末加权平均余额。
14.一年以上应收账款、一年以上其他应收款、委托贷款、商誉为扣除相应减值准备后的余额。
15.委托贷款:指企业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息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情况,包括对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等提供的委托贷款。
(三)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编报说明。
由部分企业填报,按照企业有关统计资料填列。
四、其他
(一)本报表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和擅自更改财务数据。应认真核实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报表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软件参数中已设置多种审核公式,可根据系统提示对数据进行核实。
(二)本报表指标中,“上年同期”指上年年初到上年同期的累计数。
(三)本报表填报的金额单位除特殊要求外,统一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