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资〔2024〕173号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现就编报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以下称决算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编报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
(二)决算报告基本填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 报送内容及途径
(一)中央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4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部门所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其一占所属集团合并数据5%以上的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中介机构对部门所属一级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
(二)中央管理企业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4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集团母公司财企01—04表,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须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3)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子企业(含三级)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档,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
(三)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4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一级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其一占所属集团合并数据5%以上的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通过本地统一报表平台采集、审核、汇总本地区各级单位(企业)数据,与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作数据同步,不具备同步条件的,采用线下或其他适当方式报送。
(四)中央管理企业下属企业中有金融企业的,在填报2024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的同时,还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撰写分析报告,与中央管理企业决算数据一并报送。相关报表登陆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任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三、 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2024年度决算报告纸质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其中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印制;电子数据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https://czbtybb.mof.gov.cn/)实行网络报送,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在财政部门户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下载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电子数据的文化企业,不需再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本年度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全面拓展升级,系统操作手册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中下载(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wxxgl)。
(二)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称各单位)应于2025年4月底完成决算报告编报工作。财政部将于2025年5月上旬对全国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 进一步提升报送质量
(一)推动报送范围全面完整。各单位应认真梳理决算报送口径,依据编制说明有关要求,在国有企业名录的基础上,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做到全面完整、应报尽报。
(二)更新核准国有企业名录。各单位应在决算报告期间开展名录信息更新比对工作,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在国有企业名录系统中对基础信息进行更新、补充和核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及所辖地区国有企业名录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各单位应将国有企业名录,连同本年度企业名录变化情况报告及决算名录户数差异书面情况说明,在企业财务决算验审时一并提交财政部审核。
(三)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各国有企业应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准确如实地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的基础上编制决算,不得擅自通过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利用会计差错更正等方式调节利润,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各单位要压实监管责任,强化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审核,防范数字造假。财政部门将加大会计信息质量等财会监督力度,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严肃查处问责。
(四)强化数据研究分析。各单位应加强财务决算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发挥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对政策制定的支撑作用。要厘清国有资本权益分布和变动情况,准确界定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其他非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分析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结构和变动情况。做好企业盈利水平和盈利结构分析,剖析成本费用情况、资金周转情况,合理评估潜在风险,客观反映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五)加强相关工作配合衔接。扩大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在国有资产管理、预算收支管理、全口径债务监测、国有企业改革等各业务领域的成果运用。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一级企业(直接投资或管理的企业)报送的决算数据,应与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对外投资情况表保持衔接。
(六)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填报单位确定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财政部将对各单位财务会计决算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联系电话:业务支持 010-61965784,技术支持 010-61965704
财政部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1-1: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封面
1-2: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单户封面
1-3:2024年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1-4: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2-1: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封面
2-2:2024年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
2-3: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3.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4-1:2024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提要(企业使用格式)
4-2:2024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提要(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
附件1-4:
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套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填报。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实际控制的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
(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资产负债表(财企01表)、利润表(财企02表)、现金流量表(财企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企04表)、国有资本权益变动情况表(财企05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财企06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财企07表)、基本情况表(财企08表)、人力资源情况表(财企09表)、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10表)。
(三)补充指标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1表)、企业股权结构表(财企补02表)、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3表)、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4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5表)、主要分析指标表(财企补06表)、行政事业单位投资情况审核表(财企补07表)、企业期初数调整情况表(财企补08)。
三、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指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及总会计师未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由实际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4.会计(财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职能的专职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编报日期:指财务决算报表通过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核签发的日期。
7.报表审计机构: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名称。
8.审计报告签字人:指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二)封面右边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一律改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无法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单位),按照下述情况及规定方法编写18位代码,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自编企业(单位):
第1位:#,自编单位标识;
第2-4位:部门标识,3位码;
第5-8位:隶属关系代码前4位码,中央企业统一为“000000”;
第9-16位:新增自编代码企业按照自定规则自编码,确保内部不重复;
第17-18位:校验位,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中的校验码计算方法生成,可使用报表软件中的IDC单位代码生成工具自动生成,其中第17位按照原9位码校验规则进行校验。
(2)地方企业:
第1位:#,自编单位标识;
第2-4位:按所在省名称前三个字开头字母,如:北京市—BJS,山东省—SDS,黑龙江省—HLJ,特殊三位码:河北HEB,湖北HUB,海南HAN,湖南HUN,河南HEN;
第5-8位:隶属关系代码前4位码,如隶属关系为石家庄市,4位码为“1301”;
第9-17位:新增项目编码企业按照自定规则自编码,确保内部不重复;
第18位:校验位,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中的校验码计算方法生成,可使用报表软件中的IDC单位代码生成工具自动生成。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21)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C、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区级企业一律填列“370113”。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21)和实际情况填报。如:隶属各省“交通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交通部”代码“348”。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1-2022)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选择填列。
4.所属行业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5.企业规模: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具体分为:1 大型,2 中型,3 小型,4 微型。
6.组织形式: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具体包括:10公司制企业(11国有独资公司1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5法人独资公司),20非公司制企业(21非公司制独资企业22其他非公司制企业),30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40其他。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选“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等有限责任公司选“15法人独资公司”填列。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填报股票类别及股票代码。多地上市企业的股票类别和股票代码均须分别填列,股票代码以“;”作为分隔符。
7.审计方式: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具体审计方式,包括:0未经审计,1社会中介机构审计,2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8.审计意见类型:指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体包括:1标准无保留意见,2非标准无保留意见,3保留意见,4否定意见,5无法表示意见。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是指带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9.设立年份: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0.上年企业代码:由本企业上一年度填报本套报表时,录入的“组织机构代码——本企业代码”和上年“报表类型码”共19位码组成。如为新报单位,此代码不填。
11.上报因素:反映企业连续上报情况,或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原因。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1)0连续上报:指上年度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2)1新投资设立: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
(3)2竣工移交: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为生产经营的企业。
(4)3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单位),原企业(单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5)4分立:指经批准由企业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单位)。
(6)5上年应报未报: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的企业(单位)。
(7)6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划入而新增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8)7收购:指因购入而新增的上年未作单户填报本报表的企业(单位)。
(9)9其他: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上报原因。
12.报表类型码: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
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2金融子企业表,3境外子企业表,4事业并企业表,5基建并企业表,9集团合并表。境外金融企业应选择“2金融子企业表”填列。
13.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根据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核算制度的实际情况填列。具体代码为:
企业会计准则-00,企业会计制度-13,小企业会计准则-14,其他-99。
14.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选择“1.是”,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选择“2.否”。其中,新金融工具准则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15.是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直接向财政部门上交利润或分红的企业选择“1国资收益交纳主体本级”,一般为一级企业或企业集团;国资收益交纳主体的下属企业选择“2纳入国资收益交纳主体合并范围”, 其他单位选“3未纳入国资预算范围”。
16.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类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国有企业(即一级企业)根据收益上交类型,选择1.应交利润、2.国有股股利及股息。
17.混合所有制企业:指本企业资本构成含有非公成分。非公成分包括除公司职工之外的自然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基金等。
18.员工持股企业:指存在本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股权情况的企业。
19.文化企业:按规定纳入国有企业决算报告范围的各级国有文化企业选“1是”,其他单位选“2否”。
20.备用码: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注:若企业为连续上报单位,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隶属关系”“所在地区”“所属行业码”“企业规模”“组织形式”“设立年份”“报表类型码”等信息应与上年衔接。
四、资产负债表[财企01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期末余额”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有关指标金额填列。
2.表内“期初余额”指标根据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需将上年度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按照新准则规定转化后,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3.表内“△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发放贷款和垫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预收保费”“△保险合同负债”“△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一般风险准备”指标仅由金融企业填列。“▲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账款”“▲保险合同准备金”指标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列。
4.表内“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已归还投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等指标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列。
5.表内“少数股东权益”由集团型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填列。
6.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结算备付金:反映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拆出资金: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衍生金融资产: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期末余额。
6.应收票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7.应收账款: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应收款项融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9.▲应收保费: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10.▲应收分保账款: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11.▲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12.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反映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成员单位归集至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填列。
13.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的“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1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应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5.存货:企业应根据存货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或“受托代销商品款”“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包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小于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合同履约成本。
16.合同资产:应根据“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7.△保险合同资产:反映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合计的账面借方余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借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8.△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反映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与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合计的账面借方余额。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在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借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9.持有待售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反映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
21.其他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持有待售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结算备付金、△拆除资金等金融类企业专用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包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小于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合同取得成本和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的应收退货成本,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以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2.△发放贷款和垫款: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分析计算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3.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2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5.其他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他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26.☆持有至到期投资: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摊余成本,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7.长期应收款:企业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8.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9.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1.投资性房地产: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固定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加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在建工程: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4.生产性生物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5.油气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36.使用权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7.无形资产: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应根据“无形资产”、”PPP借款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8.开发支出: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9.商誉: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商誉的价值,应根据“商誉”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40.长期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各项费用,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42.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包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小于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和不能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的应收退货成本,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以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43.△向中央银行借款:反映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应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4.△拆入资金:反映企业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5.交易性金融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6.☆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应根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7.衍生金融负债: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期末余额。
48.应付票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应付账款: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50.合同负债:应根据“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51.△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应根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2.△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反映企业吸收的各种存款和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应根据“同业存放”“吸收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3.△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应根据“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4.△代理承销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应根据“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5.△预收保费: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保险公司收到的尚未确定与哪组已确认的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保费,或尚未确认的保险合同的保费。该项目应根据“预收保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6.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单独列示。
57.应交税费: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下各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58.其他应付款: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其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应付股利单独列示。
59.▲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60.▲应付分保账款: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61.持有待售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2.其他流动负债:反映除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持有待售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等金融类企业专用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确认为预计负债且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应付退货款应在本项目反映。
63.▲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64.△保险合同负债:反映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合计的账面贷方余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贷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5.△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反映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与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合计的账面贷方余额。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在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贷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6.租赁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租赁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租赁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67.长期应付款: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加上“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8.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辞退福利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之后支付的部分、离职后福利中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净负债。
69.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合同和确认为预计负债且不能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应付退货款等,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0.递延收益: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及其他。递延收益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71.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2.特准储备基金:反映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的余额。
73.实收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净额”按“实收资本”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政府预算资金、土地使用权等形式直接投入到企业的资本金。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管理的一级企业,若为国有独资的其实收资本为国家资本,若为股权多元化企业,按政府直接投入资本确定为国家资本。
(2)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3)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以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4)民营资本:指除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外商资本以外的其他资本。
(5)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4.#已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填。
75.其他权益工具: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在“应付债券”项目填列,对于优先股和永续债,还应在“应付债券”项目下的“优先股”项目和“永续债”项目分别填列;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填列,对于优先股和永续债,还应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的“优先股”项目和“永续债”项目分别填列。
76.库存股: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企业股份金额,应根据“库存股”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7.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应单独列示。
78.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企业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记账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79.专项储备: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余额。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处理。
80.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81.△一般风险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2.未分配利润: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83.*少数股东权益: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本项目仅在合并报表中列示。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报表项目对照表
行次
金融企业报表项目
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项目
1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货币资金
2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3
结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
4
存放同业款项
△拆出资金
5
贵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