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
2.子项名称: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
3.办理项名称: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
4.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条件:
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规定条件:
第十四条: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良好;
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3 年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
(二)具备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最近 12 个月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备 3 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管理的证券类产品运作规范稳健,业绩良好,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件;
(四)有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30 人;组织机构和岗位分工设置合理、职责清晰;
(六)对保持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有效的约束机制;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该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分别符合本办法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
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变更为基金管理公司。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33号)规定条件:
……
(十二)《办法》第十四条所称“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是指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所称“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是指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最近3年季均证券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其中权益类证券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50亿元。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覆盖合规、监察稽核、风险管理等职能的部门或者岗位,履行合规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
(十三)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资产管理机构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运作公募基金产品;存量公募资管产品应当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并逐步规范,规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新增业务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业务,应当逐步规范,规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完成规范前,应当做好规模管控和风险防控,产品委托规模原则上不得增加且应当逐步压缩;规范期内,产品合同到期的,自然终止,不得续作。
……
《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规定条件:
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第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规定的任职条件,……:(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二、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2.担任大中型(资产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3.担任证券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2年;4.担任证券资管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5.担任保险资管公司负责公募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4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4年。
三、拟任督察长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外,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业务合规负责人满2年;2.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管子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担任部门负责人满2年;3.担任取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的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职务满2年;4.担任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合规部门负责人满4年,其从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须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管理良好、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合计不低于150亿元。
四、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开业之日起2年内离职的,接任人员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
十一、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申请材料要求:
1.材料提交分为电子版材料提交和纸质版材料提交
(1) 申请机构将申请系统账户及密码的说明书(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名称、联系人、固定电话及手机)传真至010-88061446;
(2)获得填报账号和密码后,登陆基金部综合监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将申请材料在线打印出带有基金监管水印的纸质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受理处。
2.封面
(1)封面应标有“资产管理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申请机构的名称;
(2)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3)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3.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承诺函(按照承诺函模板出具);
2.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概况、历史沿革、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目的、符合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具备的优势条件、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发展规划等;
4.资产管理机构已就申请事项履行完备的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
5.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与机构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业务共享机制安排、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输送的机制安排;
6.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相关联机构参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有关情况,以及防范相关主体间不当利益冲突与输送的安排;
7.符合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最近3年季均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和权益类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证明等文件;公募基金经理配置情况等。
8.资产管理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含合规负责人、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分管高管)、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表;
9.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10.申请人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存量公募资管产品对标公募基金管理的规范方案;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的存量私募业务的规范方案。
(二)材料数量
份数: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
(三)表格下载(见附件)
1.关于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承诺
2.拟任高管(董事、监事)基本情况表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2.在线接收: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报送。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五、审批结果
(一)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二)颁发、换发或注销经营业务许可证
1.颁发依据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33号)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在 6 个月内依法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完成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检查验收,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务,并予以公告。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2.许可证申请材料
(1)公司申请(除说明申请事项外,还应当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适用“先批后筹”程序的,还应当承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获批后到本次申领许可证之前,如果相关情况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相比发生调整变化的,均已专门报告)
(2)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不适用于首次申领)
3.证照样式(详见附件)
4.其他事项
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727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办理流程图
(详见附件)
二十二、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