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 中国与阿根廷、加蓬、奥地利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情况
中国与阿根廷、加蓬、奥地利税收协定或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的签署双方均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税务总局根据协定生效条款规定,确定协定生效、执行时间,制发相关公告。协定主要条款内容详见附件。
二、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情况
2022年8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就《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我国生效,并首批适用于我国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等情况予以公告。
此后,陆续有其他国家完成《公约》生效适用程序。2023年5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保加利亚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就《公约》新增适用于我国签署的6个税收协定情况予以公告。该公告发布至今,又有其他国家完成《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再增加6个,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适用相关税收协定后,将对协定部分条款作出修订。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公约》修订现行税收协定的具体情况,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在《公约》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对《公约》适用的上述税收协定分别制作了整合文本,标记出《公约》修改的具体条款、列明《公约》相关规定,并说明《公约》对该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
整合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协定文本和《公约》文本为作准文本,整合文本仅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主要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主要条款
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主要条款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主要条款
一、关于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阿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
《中阿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阿根廷适用于所得税、核定最低所得税和个人资产税。
三、关于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拥有或控制的机构,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在其他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
五、关于利息
(一)税率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2%。
(二)免税规定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利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在该国免税:一是基于商业债权而支付的利息,但不包括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此类利息;二是基于银行企业提供的至少三年期限的任何性质的优惠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三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由缔约国另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机构的利息,以及因缔约国另一方拥有或控制的机构所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新闻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3%;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的版权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使用或有权使用集装箱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其他情况下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内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则该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除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况外,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代表缔约国另一方公司资本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应受到以下限制:缔约国一方拥有或控制的机构转让代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的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收益的5%;如不满足上述条件,但转让人在转让前365天内的任一时间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资本,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收益的10%;其他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收益的15%。
八、关于缔约国一方拥有或控制的机构
在执行股息、利息、财产收益条款时,关于“缔约国一方拥有或控制的机构”,在中国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中国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机构;在阿根廷是指阿根廷国民银行、阿根廷投资和国际贸易银行,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阿根廷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机构。
九、关于生效执行时间
中阿双方已完成《中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阿协定》于2024年11月26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支付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所得或财产征收的其他税收。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主要条款
一、关于税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加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加蓬适用于公司税或单一税率的最低税、自然人所得税、薪金附加税、租赁不动产特别税,以及预提、预缴或提前支付的上述税收。
二、关于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三、关于股息
(一)税率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免税规定
中非发展基金从加蓬取得的股息应在加蓬免于征税。
四、关于利息
(一)税率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二)免税规定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完全或主要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所有的任何金融机构的利息,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完全或主要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所有的任何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于征税。
关于“完全或主要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所有的任何金融机构”,在中国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非发展基金、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完全或主要由中国政府所有的任何其他机构;在加蓬是指中非国家银行、加蓬战略投资基金、信托局,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完全或主要由加蓬政府所有的任何其他机构。
五、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对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程序,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5%;为接受研究、技术、财务、会计和税务支持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
六、关于财产收益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七、关于生效执行时间
中加双方已完成《中加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加协定》于2024年10月13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附件3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主要条款
一、关于人的范围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奥协定议定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奥协定》)第一条(人的范围)做出修订,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
《中奥协定议定书》对《中奥协定》第二条(税种范围)做出修订,更新了协定适用的税种。修订后的《中奥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奥地利适用于所得税、公司税、土地税、农林企业税、闲置土地价值税。
三、关于常设机构
《中奥协定议定书》对《中奥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做出修订,将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门槛从6个月提高至12个月。
四、关于股息
《中奥协定议定书》对《中奥协定》第十条(股息)做出修订,降低了对股息征税的低档税率,增加了低档税率适用的情形。
根据修订后的条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且该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选举权股份的公司,或者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则缔约国一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关于“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在中国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在奥地利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奥地利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
五、关于利息
《中奥协定议定书》对《中奥协定》第十一条(利息)做出修订,扩大了免税范围。
根据修订后的条款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或者授权的任何实体的利息,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或者授权的任何实体担保或保险的贷款的利息,应在缔约国一方免于征税。
此外,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如果其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且该利息是因任何设备、商品或相关服务赊销所产生的债务而支付,则该利息应仅在收款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关于“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或者授权的任何实体”,在中国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或者授权的任何实体;在奥地利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奥地利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或者授权的任何实体,由奥地利政府授权的实体包括奥地利控制银行和奥地利发展银行。
六、关于生效执行时间
中奥双方已完成《中奥协定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奥协定议定书》于2024年11月19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