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原《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5月23日至6月24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间收到有效意见54条,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建议在《规定》第四条中增加“主观过错”的内容,即将“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修改为“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未采纳原因:《规定》此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等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在第十四条中也已将主观过错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考虑因素,故不再在第四条中重复体现。
二是建议明确相关条款中的“及时”“轻微”“立功”“严重后果”“持续时间长、发生次数多、涉案金额大、违法业务占比大、受害人数量大”等表述的具体含义或标准。未采纳原因:相关情形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案件中均有不同的含义或标准,为保障“过罚相当”,需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宜在《规定》中做出硬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不断总结经验,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
感谢社会各界对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