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公开信息显示,申请人未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披露2022-2023年年度中期报告。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要求,是否已按照我会规定的内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报告期内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形是否已作充分有效整改。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律师未就申请人的公司治理规范性发表意见。请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以及是否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