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 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 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1. 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尚未确定发行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发行对象确定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已有明确意 向的投资者,如是,说明前述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请主办券 商、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价格 不低于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华能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评 估值为基础确定的每股价值,且不低于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 (2024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值。本次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的最终价格由华能新能源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要求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且不低于前述价格。请申请 人:(1)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有关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价格或区间。(2)说明发行定价程序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已经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请主办券商、 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内资股尚未完成登记托管。请 申请人说明:(1)股份托管的具体安排和最新进展。(2)未托管股份的权属是否清晰,有无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主办券商、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