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03号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大连海参、五常大米、陈化店矿泉水、范县大米、泌阳花菇、原阳大米、钟祥葛粉等7个产品的64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