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申请文件显示,公司部分监管指标不达标。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前述情况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管法规和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定向发行的实质性障碍。请申请人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已经在发行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投资者是否能够获得投资决策所必要的信息,已经确定的投资者或者意向投资者是否充分知悉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未来改善财务状况,提高盈利能力的计划;本次定向发行后,对监管指标的改善情况。请申请人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定向发行尚未完全确定具体发行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定向发行对象的最新确定进展。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