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24〕16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许可证的请示》(公司安发〔2024〕637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条件和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国环放废处理证[第002号])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国环放废贮存证[第035号]),详见附件。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开展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贮存活动,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活动开展过程中涉及到放射性废物跨省转移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处理、贮存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