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24年0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大气函〔2024〕36号
施行日期2024年06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阿科玛(常熟)氟化工有限公司,阿科玛(常熟)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兴氟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泰兴梅兰新材料有限公司,太仓中化环保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山东东岳绿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陕西中化蓝天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近日,我部收到你单位提交的2024年度含氢氯氟烃(HCFCs)和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配额调整申请。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及配额核发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上述配额调整申请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现予批准。配额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严格遵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按照调整后配额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我部报送2024年度HCFCs和HFCs生产、销售和进出口情况。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