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汇交公告〔2024〕2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5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中汇交发〔2009〕第254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经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的政策性金融债券、非银行普通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参照金融债的信息披露)等发行人及担保机构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披露2023年度报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金融债券发行人年度报告
截至4月30日,金融债券发行人2023年度报告应披露420家,实际披露399家,发布延迟披露公告7家,未披露14家。
二、 金融债券担保机构年度报告
截至4月30日,金融债券担保机构2023年度报告应披露7家,实际披露6家,未披露1家。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