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
施行日期2024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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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2-18 阅读:次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 施行日期2024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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