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业务简介
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 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
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 业务申请
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业务开展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场成员可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通用回购业务权限申请表》,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指南》向上海清算所提交通用回购业务申请材料。市场成员应根据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发布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程、指南等规范开展通用回购业务。
四、 联系人信息
(一)同业拆借中心
业务联系:
张雅珺 021-38585346
孙 静 021-38585481
(二)上海清算所
业务申请:
李文明 021-23198642
清算结算:
李思烨 021-23194914
张 嵘 021-23198716
风险管理:
杜 溦 021-23198843
傅云舟 021-23198967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0日
(注:原2019年7月31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交易清算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共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对担保券库的债券按照折扣率进行计算,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开展回购交易。开展通用回购交易时,业务参与者需自行确定回购金额、利率和期限等要素,对应的担保券由上海清算所自动选取、结算并进行存续期管理,包括估值盯市和担保券替换等。上海清算所按集中清算方式进行清算结算。
第三条同业拆借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为通用回购业务提供报价、交易及信息等相关服务;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和中央对手方,为通用回购业务提供担保品管理、集中清算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净额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负责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结算。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参与通用回购业务,并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 业务参与者及账户设置
第五条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业务参与者),可申请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所有已成为债券净额清算会员的业务参与者,可申请参与通用回购业务。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非清算会员,可向债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申请参与通用回购业务,并由综合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报备开通业务权限。
第六条参与通用回购业务前,业务参与者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中央对手方清算相关协议,认可和遵守上海清算所就担保品管理的相关要求,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并符合规定的其他要求。综合清算会员开展代理清算业务前,还需与非清算会员签订代理清算协议并提交上海清算所备案。
第七条通用回购业务与债券净额清算业务共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净额轧差后的资金结算;设立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清算会员缴纳的保证金、清算基金。清算会员应授权上海清算所对上述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
第八条上海清算所为通用回购业务参与者在其债券账户下设立担保券库,用于存放业务参与者提交的、拟融资或已融资的债券。
第九条业务参与者应指派两名以上清算专员和一名风控专员,代表其与上海清算所进行业务联系。清算会员对其指派的清算专员、风控专员在上海清算所的通用回购业务活动负责。
第十条上海清算所使用以自身名义开立的清算资金账户、违约处置资金账户和违约处置证券账户,用于办理通用回购业务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存放违约处置时暂不交付的资金和债券。
第三章 合资格债券与折扣率
第十一条上海清算所负责设定可纳入通用回购业务的合资格债券标准。业务参与者应使用合资格债券作为通用回购业务的担保品。
第十二条上海清算所对担保券提供自动选取、估值盯市等集中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者应确保交易存续期担保品价值足额。
第十三条通用回购业务折扣率由担保品折扣率、参与者折扣率和逆周期调节因子等组成。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通用回购业务的合资格债券和折扣率标准,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第四章 担保券库总价值与额度管理
第十四条担保券库总价值基于业务参与者担保券库的债券数量、估值、折扣率等计算。若担保券库总价值不足以覆盖存续期交易的,业务参与者应按上海清算所要求及时补库。
第十五条业务参与者的交易额度包括可融资额度和可融出额度。可融资额度基于担保券库总价值计算,用于管理业务参与者融入资金的规模。可融出额度基于业务参与者申报的可融出限额计算,用于管理业务参与者融出资金的规模。
第十六条业务参与者进行通用回购交易,需满足额度管理要求:即业务参与者每笔正回购交易对应的到期结算金额不得大于实时可融资额度,每笔逆回购交易对应的首期结算金额不得大于实时可融出额度。
第十七条上海清算所每日日间和日终分别为业务参与者计算交易额度,传输至同业拆借中心。每日日间交易休市时段前,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上一工作日日终的额度及机构实时报价交易情况进行额度管理;每日午间休市时段后,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当日日间额度及机构实时报价交易情况进行额度管理。
第五章 担保券出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业务参与者需通过上海清算所系统主动提交担保券出入库指令,包括入库、日终批量出库、实时出库、替换。担保券出入库处理完成后不实时更新可融资额度,每日日间和日终后,上海清算所统一计算可融资额度,并传输至同业拆借中心进行额度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券入库申请实时处理,担保券入库处理成功后实时计增担保券库总价值。
第二十条担保券出库申请分为日终批量出库和实时出库。日终批量出库可在日间提交申请、日终结算完成后批量处理。实时出库可在日终结算完成后提交并实时处理。担保券出库处理成功后实时计减担保券库总价值。
第二十一条担保券替换申请实时处理,替换处理成功后实时更新担保券库总价值。
第二十二条上海清算所根据合资格债券列表等要求确定强制出库的担保券列表,在满足价值检查条件后自动将债券从担保券库划出。
第六章 交易
第二十三条业务参与者需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并遵守同业拆借中心债券回购相关业务细则。同业拆借中心根据机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业务参与者维护通用回购业务交易权限。
第二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通用回购业务提供报价交易、信息查询等交易相关服务。业务参与者需在额度范围内进行交易,无需约定具体担保券。交易达成后,本币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单,其中显示交易对手为上海清算所,并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通用回购业务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交易时间为每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5:30。
第七章 清算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上海清算所系统实时接收通用回购业务成交数据,并进行风控检查和轧差处理。通用回购业务与债券净额清算业务的资金实行统一轧差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对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上海清算所将交易纳入净额处理,并承继应收或应付资金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上海清算所对通用回购交易头寸进行实时风险监控。上海清算所可视监控具体情形,对业务参与者采取风险提示、追加保证金、暂停通用回购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上海清算所对当日结算的净额交易的资金进行最终轧差,计算各清算会员最终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并通知清算会员。
第三十条清算轧差完成后,上海清算所将所有未进行到期结算的回购交易与担保券进行一一匹配。资金结算开始时点,根据日终资金轧差结果完成资金结算。结算截止时点尚未补足应付资金的,进入违约判定,并按第九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业务参与者应以上海清算所发送的业务通知单为依据,严格履行相应义务。业务参与者应及时做好业务通知单的核对工作。如有异议,业务参与者应在结算完成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非清算会员应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在结算完成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上海清算所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 风险准备资源
第三十二条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包括初始保证金、盯市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自营业务计算自营保证金要求,对综合清算会员的代理业务计算代理保证金要求。
第三十四条初始保证金根据业务参与者作为逆回购方的已融出额度、保证金率等计算,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情况下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时可能产生的损失。上海清算所有权视业务情形调整保证金率。
第三十五条盯市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参与者担保券库总价值不足产生的盯市亏损。清算参与者未按照上海清算所的要求及时补库,或清算会员资信情况发生变化的,上海清算所有权进行盯市保证金追加。
第三十六条特殊保证金用于弥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回购期限较长、资金融入或融出金额过大、连续假期等情况下清算会员违约对上海清算所可能造成的额外损失。
第三十七条清算基金用于弥补极端但可能的情形下清算会员违约损失中违约会员保证金覆盖不足的部分。上海清算所基于压力测试结果确定或调整清算基金金额。
第九章 违约处置安排
第三十八条清算会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在通用回购业务中对上海清算所违约:
(一)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付结算资产的,构成结算违约。
(二)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清算基金的,构成风险准备资源追缴违约。
(三)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三十九条清算会员发生违约的,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暂停或终止违约清算会员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二)冻结违约清算会员自营或代理业务涉及的担保券以及保证金、清算基金等。
(三)逐日计收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四)启动银行授信等应急机制,完成对未违约方结算。上海清算所当日流动性融入不足的,按照受影响业务参与者最少的原则选择延迟交付方,并逐日进行补偿。
(五)违约清算会员于规定日期、规定时点前足额交纳违约资产、违约金的,上海清算所释放其相应冻结资产。同时,将相应资产偿还授信借出方或延迟交付方,并支付相关费用。未补足交纳的,上海清算所启动后续违约处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违约清算会员的冻结资产及未结算头寸等。
(六)上海清算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非清算会员对综合清算会员构成违约的,综合清算会员应积极履行担保交收责任。综合清算会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关记录或说明,并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协助其执行违约处置。
第四十一条综合清算会员代理业务发生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允许其未违约且符合条件的非清算会员移仓。
第四十二条违约处置其他相关安排,参照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市场监测
第四十三条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对通用回购业务的交易、杠杆率、担保品等各类交易、结算信息开展日常监测,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对通用回购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规定另行公布。
第四十五条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各类有关时间或时点要求、相关比率进行调整,公告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