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24〕8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满足市场成员流动性管理需要,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业务开展,现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业务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业务开展、防范操作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通用回购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参与机构开展通用回购交易时,需自行确定回购金额、利率和期限等要素,对应的担保券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自动选取、结算并进行存续期管理,包括估值盯市和担保券替换等。上海清算所按集中清算方式进行清算结算。
本规程所称参与机构是指取得通用回购交易权限、在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通用回购报价交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1.3 同业拆借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为通用回购业务提供报价交易、信息查询等交易相关服务。
通用回购采用匿名点击交易方式。参与机构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提交匿名正、逆回购限价报价。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关系与额度条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的限价报价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匹配或点击成交后,上海清算所进行实时承接,并分别成为正、逆回购方的对手方。正回购方无需在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提交担保券。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单,其中载明中央对手方为上海清算所,并由上海清算所提供担保品管理、集中清算等相关服务。
1.4 参与机构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 业务权限
2.1 市场成员开展通用回购业务前,应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开通通用回购交易权限。
2.2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申请为具备上海清算所通用回购参与资格等条件的市场成员开通通用回购业务交易权限。
2.3 已开通通用回购交易权限的参与机构如不再具备上海清算所通用回购参与资格,同业拆借中心将取消其通用回购交易权限。
第三章 交易参数
3.1通用回购业务开市时段为每交易日的8:00-12:00、13:30-17:00,其中交易时段为9:00-12:00、13:30-15:30。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段,另行向市场公告。
3.2 通用回购业务适用隔夜、2天、3天、4天、5天、6天、7天、14天、21天、28天、91天、182天、365天等期限。每个期限品种对应一个合约品种。
3.3 通用回购业务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00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万元,单笔报价量最高为50亿元。
3.4 通用回购业务的交易清算速度为T+0,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3.5 通用回购业务的担保券范围及折扣率由上海清算所确定。
第四章 交易关系与额度设置
4.1 参与机构开展通用回购业务需满足上海清算所融入/融出额度要求,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上海清算所日终和日间传输的可融资/可融出额度以及参与机构的通用回购报价交易情况进行交易控制:参与机构每笔正回购交易对应的到期结算金额不得大于实时剩余可融资额度,每笔逆回购交易对应的首期结算金额不得大于实时剩余可融出额度。
4.2 参与机构可根据需要对上海清算所设置对手方限额,在剩余限额范围内进行报价交易。交易达成时剩余限额实时扣减。已用限额为累计额度,交易到期当日返还。
4.3 参与机构的通用回购报价交易应满足交易员限额、单笔交易限额等限额要求。
第五章 用户管理
5.1 参与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为本机构用户赋予通用回购业务相关权限。具有权限的用户可进行通用回购业务报价、成交、交易关系与额度设置等操作。
5.2 任何通过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是该用户所属的参与机构的行为,由该参与机构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第六章 报价与成交
6.1 参与机构报价时可选择合约品种,具体报价要素包括回购方向、回购利率、交易金额等,不包括担保券信息。
6.2 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录入、保存、修改、预提交、撤销通用回购报价。
6.3 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正式提交通用回购报价,并可在交易时段截止之前对已提交未成交的报价进行修改或撤销,并可冻结有效报价,或激活冻结报价为有效报价。
6.4 每个交易时段截止时,所有未成交的有效报价自动冻结并保存在交易系统,下一交易时段开始时,参与机构可再次提交保存在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报价。当日闭市时所有未成交的报价系统自动作撤销处理。
6.5 参与机构在交易时段内的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
6.6 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交易额度条件(包括上海清算所可融资/可融出额度、本方对上海清算所限额、交易员限额、单笔交易限额等)时成交。成交利率为逆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正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低逆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正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上述交易关系及额度条件,则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与次低逆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6.7 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交易额度条件(包括上海清算所可融资/可融出额度、本方对上海清算所限额、交易员限额、单笔交易限额等)时成交。成交利率为正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逆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高正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逆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上述交易关系及额度条件,则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与次高正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6.8 交易时段内在交易系统中等待的报价,可供所有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参与机构对于可成交量大于零的报价,可点击该档价格并填写报价量后进行提交。
6.9 通用回购匹配或点击成交后,上海清算所进行实时承接,交易系统自动生成通用回购成交单。
6.10 成交单一经达成,对参与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机构应按照成交单约定完成结算。
第七章 信息展示
7.1 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提交的报价,展示市场最优利率及报价量、最优五档利率及报价量。
7.2 通用回购成交达成后,交易系统展示通用回购成交行情。
7.3 同业拆借中心对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交易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信息、行情信息、成交数据、合约要素信息等)享有完全的数据权益,即使该等数据可能是通过参与机构的行为而生成。
第八章 监测与违规处理
8.1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通用回购业务的日常监测职责。
8.2 参与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同业拆借中心可采取口头警告、约见谈话、书面警示、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通用回购业务权限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向人民银行报告。
(一) 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 超限额提交报价导致无法实际达成交易的;
(三) 不按照成交单约定履行的;
(四) 未经同业拆借中心许可违规使用数据的;
(五) 其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情形。
8.3 已达成的交易存在异常情况,按交易结果进行清算结算将对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影响的,交易中心可以撤销交易。
8.4 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同业拆借中心可视情况暂停交易:
(一) 市场价格出现非理性大幅波动破坏市场正常运行;
(二)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
(三) 监管部门要求暂停交易或其他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公平的情形。
8.5 同业拆借中心对因采取前述规定的措施给任何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同业拆借中心存在重大过错情形的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9.1 本规程与《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9.2 本规程未尽事宜,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则执行。
9.3 本规程由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9.4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