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资产利润率分别为0.01%、-1.89%和-0.71%,资本利润率0.16%、-33.95%和-11.87%,未达到监管要求。截至2023年9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67%、8.92%,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7.45%、7.70%,未达到监管要求。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公司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会否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请申请人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同为2023年11月14日。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程序以及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律师未对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认购资金来源、新增限售安排等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请申请人律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相关条文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完成后,境内金融机构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将由原20.18%增加至89.87%,非金融机构企业持股比例由原23.86%下降至3.03%,自然人持股比例由原55.96%下降至7.10%。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相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参与本次定向发行提高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否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行为,如是,请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相关要求,结合所持股份比例预计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有关信息。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未披露信息披露平台。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是否已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