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4年)关于批准延续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2-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24〕48号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的请示》(东股司〔2023〕4号)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成套供货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成套供货方面基本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决定批准你公司的延续申请,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4)05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成套供货活动,确保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成套供货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4月1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