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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部分林草种苗类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2-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3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提升林草种苗类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部分林草种苗类行政许可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 委托事项

(一)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三)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二、 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4年4月1日—2027年3月31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 申报方式

请“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申请人向注册地受托机关申办;“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资源采集、采伐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向种质资源所在地受托机关申办;“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事项的申请人向苗圃所在地受托机关申办。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 监督管理

受托机关在向被许可人送达许可文书时应同步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其中,办理“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还需于5个工作日内在林草种苗管理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及发证信息。受托机关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上年度审批情况数据及工作总结。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委托监督办法》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强化对被许可人的监管。

五、 其他事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3月31日以前受理的申请,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继续办理。2024年4月1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受委托机关按照本公告受理上述行政许可申请,并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审核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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