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环办辐射函〔2024〕119号
施行日期2024年03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镍-63用于气相色谱仪使用的豁免批文公司名称变更申请》(福字〔2024〕第002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同意将环办辐射函〔2020〕686号、环办辐射函〔2024〕65号两份文件中“浙江福立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原批准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