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3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进行了审阅,形成了如下意见。现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的规定,请逐项落实并在3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按期回复的,我会可依法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回复内容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的,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2024年3月7日
附件:
反馈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7.96亿元、-58.45亿元、-62.41亿元和-35.20亿元,投资规模较大且未来每年仍有一定规模的投资计划和安排,同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40亿元、2.42亿元、0.90亿元和-4.10亿元。请发行人结合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收益实现方式及投资回报周期等进一步细化偿债资金来源及偿债安排,并审慎评估本次债券申报方案的合理性。
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