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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2-2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发文日期2024年0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疾控法规发〔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2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疾控局

2024年2月21日

附件:

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疾控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 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疾控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 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疾控局,行政复 议机构是指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 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规财法规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 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 文件和资料, 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听证;

(四)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案件情 况进行调解,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所列规范性文件的 审查申请;

(六)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疾控局 办理的事项;

(七)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九)对有关司或者单位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十)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 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宜;

(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 决定备案工作;

(十三)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 训等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局机关各司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 1 位司领导分管。各司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司以国家疾控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 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所提出的本司主管业 务范围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 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二)对就本司主管业务范围内事项申请履行职责,本司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履行职责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书 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三)负责由本条第(一)(二)项直接引发或者经复议后 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局诉讼代理人出 庭应诉;

(四)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主管业务范围有 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五)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 议调解书、司法裁判,答复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

第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六条 国家疾控局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国家疾控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疾控局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 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予管辖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向国家疾控局提起行政复议的, 由行政复议办公室 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 记。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行政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 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收发部门或者其他司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转 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主要审查 下列事项:

(一)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 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 系;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是否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是否属于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七) 国家疾控局是否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 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 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 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 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有关司或者单位。有关司或 者单位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 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 室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 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有关司或者单位。有关司或 者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司业 务主管范围,有关司应当协商一致后,按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提出书面答复;协商不成的, 由局领导指定其中一个司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有关 司或者单位印章: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证据材料;

(二)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具体条款;

(三)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四)作出答复的日期。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 源、 内容和证明目的。

第十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 公室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 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或者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 通程序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举行听证或者需要实地调 查的,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配合,并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或者国家疾控局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 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中止行政复议,并于三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以下 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是由国家疾控局制定的,行政复 议办公室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或起草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 司或者单位,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在十日 内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 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二)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是由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 复议办公室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疾控局接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 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转送的对规范性文件或者行 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于五 日 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或者起草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司 或者单位。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于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行政复 议办公室。

第十七条 依法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按照合法、 自愿的原则,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组 织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由行政 复议办公室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 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向各方当事人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 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办公室准予撤回的, 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条 国家疾控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由行政复议机构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 条至七十二条有关规定提出审理意见,经国家疾控局负责人同 意,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 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终止决定书由行 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加盖局印章并依法送达。

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维持和驳回的行政复议 决定书及行政复议调解书, 由局领导签发,加盖局印章并依法送达。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将案 件文书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送 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 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 书发送有关司或者单位。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 复通知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领 导审定,按法定期限提交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以国家疾控局为被告的行政 诉讼案件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行政传票等材料由行政复 议办公室统一接收。

收发部门或者其他司收到前款所列文书或者材料的,应当于 当 日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对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 进行登记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交由有关司或者单位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 之日起五日内拟出答辩状,并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 送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 定,并按法定期限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应诉中,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确定 1 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推荐,报国家疾控局局长决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国家疾控局局长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将案件 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十日内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 议书, 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经登记后交由主管业务司或 者单位办理。

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 七 日内拟出答复意见,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 定,并按法定期限提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章 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有关司或者单位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 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 导批准后,责令有关司或者单位限期履行。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 及时将履行情况报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抄告的 以省级疾控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 见书后,应当根据情况转送相关业务主管司或者单位。

第三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三 日”“五 日”“七日”“十日”的规定 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国疾控法规发〔2022〕5 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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