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5年)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02   阅读:

发文机关民政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5年02月19日

时效性现有效期五年

发文字号民办发〔2025〕1号

施行日期2025年02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排查和消除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民政部制定了《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将《标准》作为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民政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9日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排查和消除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二)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消防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三)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五)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手续;

(六)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五条 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主要指:

(一)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电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三)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按要求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

(四)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五)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者作业现场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配备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清理周边可燃物等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关闭或者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 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