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24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金〔2024〕11号
施行日期2024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8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填报。其他金融企业包括主权财富基金、金融基础设施以及不能明确分类到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金融企业。
二、 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要认真组织本部门管理的金融基础设施及其他金融企业(包括所有纳入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范围内的机构)按要求填报本套报表(无需填报绩效评价表)。
(二)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母公司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数据按照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见附件2),先分别填报到本套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母公司及其他企业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三)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4〕6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7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4〕8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9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4〕10号)的要求,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报表。
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所属企业为工商类企业的,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与中央金融机构财务决算数据一并报送。同时,中央金融机构为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该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四)中央金融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五)中央金融机构及省级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系统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六)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 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金融机构于2024年4月30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并于2024年6月10日前向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由财政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的中央金融企业于2024年4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并于2024年5月10日前向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可于2024年6月10日前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和母公司两套,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
2.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材料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4.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5.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二)省级财政部门于2024年5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并于2024年6月25日前向金融司报送2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纳入地方国有资产报告范围的一级单位明细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3.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金融管理部门于2024年5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并于2024年6月10日前向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和母公司两套,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
2.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4.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四、 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
中央金融机构、各地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3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财政部将对各单位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按照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五、 其他事项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梳理辖内金融企业情况,并与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金融机构法人名录比对,督促未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及时、准确完成报送。
(二)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有关要求,2023年度财务决算数据采用网络版和单机版并行的方式报送,各金融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原则上均应以网络版方式报送,因数据保密等原因无法通过网络版报送的金融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仍以单机版方式报送,财务决算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三)各金融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业务或系统软件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联系电话:010-68553348 010-68553311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7 400-119-9797
E-mail:jrscwjcc@mof.gov.cn
财政部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1.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
2.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附件3:
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一、基本情况
(一)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业概况;
(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情况;二是服务实体经济情况;三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四是深化金融改革的工作进展与成效。
(三)汇总范围、户数及户数变动情况;
(四)本企业或本地区报表编报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财务数据的分析运用情况。
二、财务状况分析
结合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具体分析说明。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总体情况分析;
(二)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
(三)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情况分析;
(四)成本费用(特别是人均费用)、上缴税金等情况分析。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金融企业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方面的问题;
(三)金融财务报表编制及日常财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四、政策建议
(一)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发展的建议;
(二)控制、防范和化解当地或本企业金融财务风险的建议;
(三)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财务报表设计及编制等工作的建议;
(四)其他方面的建议。
五、审核情况说明
包括上年数据核对、数据审核情况说明等。
附件5: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一、主要内容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主要反映金融企业年初、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数额,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年度内(国有)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不填此表。
二、编制方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根据当年各有关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及其明细账户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年发生额等分析编制。各项客观因素按实际影响(国有)所有者权益数额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一)各栏指标的填列。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各栏反映金融企业(国有)所有者权益数额。具体包括(国有)实收资本、(国有)资本公积、(国有)盈余公积、(国有)未分配利润、(国有)其他权益。
(二)各行主要指标解释。
1.“上年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数”:反映金融企业上年年末属于(国有)所有者权益的各项之和。其中调整增加和减少额应分别列示并在编报说明中注明原因。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新旧准则转换产生对期初权益影响金额在调整增加或调整减少行填列。
2.“年初(国有)所有者权益数”、“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数”:分别反映年初、年末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各项之和。
3.“(国家)投资”:反映年度内(国家)对金融企业投入而增加的(国有)权益。
4.“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本企业(单位)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出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5.“资产评估”: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包括对土地的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公积增加、减少的数额。
6.“清产核资”: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财政部门批复而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7.“产权界定”: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8.“税收政策”: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而增加的(国有)权益。
9.“资本(股票)溢价”: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10.“会计调整”:反映金融企业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减少的(国有)权益。
11.“政策性亏损”: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形成亏损并经财政部门认定而减少的(国有)权益。
12.“不可抗力”: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的(国有)权益。
13.“其他客观因素”: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所列客观增减因素以外的,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增加、减少的(国有)权益。主要包括其他因素引起的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对(国有)权益的影响,如因股票发行对年初(国有)权益的稀释,以及金融企业国有股东减持等因素,确认为客观减少因素;金融企业国有股东增持等因素,确认为客观增加因素。金融企业年中分配股息红利,确认为客观减少因素。
附件7:
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一、主要内容
绩效评价报表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账面值、调整事项、调整事项说明、指标调整后数值以及加减分事项。
二、指标公式说明
(一)盈利能力指标。
1.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净资产平均余额=(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2。
2.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总额×100%。
资产平均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3.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
(二)经营增长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
2.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100%。
3.经济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资金成本)/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成本系按年度内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同利率的时间覆盖比例为权数计算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三)偿付能力指标。
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