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资〔2023〕130号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等,现就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编报范围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国有资产情况。
二、 编报内容
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财务管理关系逐级汇总编报。
(二)填报说明是对资产年报填报口径、审核情况、数据差异情况以及其他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
(三)分析报告是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重点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保障单位履职和促进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当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报送方式
(一)报送时间。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资产年报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
(二)报送内容。中央部门以部发文、省级财政部门以财政厅(局)发文的形式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年报纸质材料,附件包括资产年报汇总表及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并装订成册后加盖印章。同时,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均报送纸质材料的电子版,以及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单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涉密单位报送汇总表。
(三)报送途径。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资产年报电子材料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的文件格式报送财政部,加强数据报送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完整、准确。资产年报相关编审资料可以从财政部门户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http://zcgl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中下载。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2023-2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2024年听取和审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资产年报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训、编制、审核等各项工作,高质量做好2023年度资产年报编报任务。
(二)夯实管理基础。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要求,做好清查盘点,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结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双轨运行,全面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资产管理工作。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数据审核力度,建立健全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企业决算报告的数据比对、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衔接和一致性。资产年报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数据,需经本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部门认可。资产年报中被投资单位名称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名录应保持一致。财政部将继续加强资产年报审核工作,对资产年报编报情况进行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审核批复工作。
(四)认真撰写报告。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是起草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基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分析报告撰写工作, 减少一般性报账,注重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支撑观点。要深入总结近五年来,特别是2023年主要工作举措和取得成效,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推进改革、保障单位履职、支持事业发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讲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研究提出工作思路和解决办法。
(五)严格保密要求。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保密要求贯穿资产年报工作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上报资产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信息是否涉密。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凡单位认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联系电话:010-61965701,010-61965891(软件操作)
财政部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
1.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
2.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填报说明提纲
3.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分析报告提纲
4.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制说明
附件2:
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填报说明提纲
一、数据填报口径
本地区、本部门应纳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以下简称资产报表)填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共XX个,实际上报单位XX个。说明未上报单位原因。
二、数据审核情况
(一)审核情况。
1.核实性审核。本地区、本部门全表审核后核实性问题提示共XX条,涉及XX个单位,说明主要原因。
2.基础数据审核。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数据与上年对比,增减超过20%且≥±100万元的,说明主要原因。
3.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名录对比审核。对外投资情况表中被投资单位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名录是否一致,若有差异说明原因。
4.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对比审核。本地区、本部门报送资产报表的单位中,有XX个单位未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有XX个未报送资产报表,说明主要原因。
5.与部门决算对比审核。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报表中房屋、车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等重点资产,与部门决算相关数据对比,若有差异说明原因。
(二)对报表指标、审核公式和分析表的设置建议。
1.对资产报表指标设置的建议。
2.如有不适用的审核公式,列出并说明修改意见。
3.对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增加的审核公式,列出并说明设置依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损失、权属不清晰等重要资产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二)本地区、本部门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数据与行业统计数据的对比情况,如不一致应说明差异原因。
附件3:
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分析报告提纲
一、 地区/部门的基本情况
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数、编制人数、实有人数等。中央部门还应写明部门主要职责。
二、 资产总量情况
(一)资产的总体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情况,同时可结合预算收支、债务、历年情况等对资产分布、构成、变动的原因作出分析。其中,构成情况包含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占资产总额比例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交通等重点行业进行分析。
(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分析。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整体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特别是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重点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情况。
(三)资产总体绩效情况。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整体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等。
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结合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面、系统、深入总结五年来,特别是2023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一)重点围绕制度建设、基础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化建设、资产盘活、财会监督、绩效评价、年报编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改革等方面,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举措、工作亮点和取得成效。
(二)重点围绕加强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资产入账核算等方面,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举措、工作亮点和取得成效。
四、保障单位履职和促进事业发展情况
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推进各项改革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重点反映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行业资产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重点反映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等行业资产在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发挥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五、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系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
(二)人大、审计、巡视等提出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结合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着眼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认真研究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和推动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思路。
附件4:
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编报范围包括:2023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023年已完成脱钩的培训疗养机构、行业商会协会,不列入此次填报范围。
解放军、武警部队不纳入本套报表填报范围。
涉密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报送汇总表有关数据。
各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各级总工会凡由国家拨付或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本表填报范围;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已划转地方管理,应纳入地方报表填报范围。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汇总表汇总至事业单位项下反映。
二、报表构成
本套《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汇总表两部分,其中:
(一)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包括封面、18张主表,分别为:财资01资产负债表、财资02机构人员情况表、财资03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财资04土地情况表、财资05房屋情况表、财资06车辆情况表、财资07在建工程情况表、财资08固定和无形资产配置情况表、财资09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财资10资产处置情况表、财资11对外投资情况表、财资12-1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12-2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12-3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12-4公共基础设施-其他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13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财资14文物文化资产情况表、财资15保障性住房情况表。
(二)汇总表由单户表汇总生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编报,包括封面和11张主表,分别为:财资综01资产负债汇总表、财资综02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财资综03-1资产情况汇总表(一)、财资综03-2资产情况汇总表(二)、财资综03-3资产情况汇总表(三)、财资综03-4资产情况汇总表(四)、财资综03-5资产情况汇总表(五)、财资综04资产配置情况汇总表、财资综05资产使用情况汇总表、财资综06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财资综07资产收益情况汇总表。
三、编报要求
(一)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上报。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编报级次问题,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资产报告编制范围;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各项资产全面盘点的基础上,真实、准确的填报和编制本套报表,并按要求编写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全面准确反映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相关数据与部门决算、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同口径数据保持衔接一致。
(四)本套报表的单户表录入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汇总打印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部分: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编制说明
一、单户表编制说明
(一)单户封面
1.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并在上报纸质文件时加盖单位公章。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报本级报表时,应在单位名称后加注“(本级)”。
2.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座机号码、手机号码、单位地址,均按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报,其中资产管理负责人是指承担资产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单位地址应按照省、市(地)、县(区)逐级填写详细地址;手机号码填写填表人11位手机号码。
3.报送日期:填列单位实际报送报表的日期。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据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18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并编报临时代码。
5.财政预算代码: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按财政部编制的三位代码填列,二级预算单位为六位代码,前三位填列其一级预算单位编码,后三位由一级预算单位从001-799依次自行编制,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以此类推。地方单位的财政预算代码应与部门预算代码一致。
6.单位基本性质: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根据共产党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政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填列。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编报汇总报表时不填列本项。
7.单位所在地区:反映单位实际所在地,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列。
8.单位类型:依据单位实际类型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暂未明确类别单位)、其他单位选择填列。
9.隶属关系(国家标准:隶属关系-部门标识代码):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单位(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编制。
(2)地方单位: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表示,如湖北省省属单位一律填列“420000”;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如湖北省黄冈市市属单位一律填列“421100”;县级(含乡镇)所属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6位数表示,如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县级及乡镇级单位一律填列“421122”。
“部门标识代码”按照单位财务或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填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本级预算单位或者下级财政报送资产数据时建立的汇总报表,一律选择“999”(财政汇总)填列。
10.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使用科目:根据本单位2023年部门预算批复表中基本支出人员经费(不含社会保障支出和住房改革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的前三位,对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选择填列,包括: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2 外交支出、203 国防支出、204 公共安全支出、205 教育支出、206 科学技术支出、20701 文化和旅游、20702 文物、20703 体育、20706 新闻出版电影、20708 广播电视、20799 其他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0 卫生健康支出、211 节能环保支出、212 城乡社区支出、213 农林水支出、214 交通运输支出、215 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216 商业服务业等支出、217 金融支出、219 援助其他地区支出、220 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221 住房保障支出、222 粮油物资储备支出、224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229 其他支出。
11.单位执行会计制度:反映单位截止2023年12月31日执行的会计制度,分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编报汇总报表时不填列本项。
12.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单位性质选择“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时,执行财务规则按10.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选择填写。
13.机构行业类型: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列。单位应当根据实际从事经济活动的性质,结合“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功能分类”选择相应的行业分类进行选择填列。
14.预算管理级次:反映单位归属政府级次,包括中央、省、地(市)、县、乡镇五级政府级次。直辖市(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和计划单列市(大连、深圳、厦门、宁波、青岛)的预算管理级次按照省级政府填报,区、乡镇按照地(市)、县(区)级政府填报。
15.是否有驻外机构:依据单位驻外机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填列。驻外机构包括我国驻外外交机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常设机构、办事机构等。
16.是否编报部门决算:依据单位编报部门决算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填列。
17.上报因素:如上年填报国有资产报表,系统自动赋值为“连续上报”,其他情况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填列。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编报汇总报表时不填列本项。
“0”表示连续上报,由连续编报资产报表且报表类型未改变的单位使用。如单位只是组织机构代码发生改变,仍选择连续上报。
“1”表示新增单位,由新设立的单位(包括因机构改革合并、分立等设立的单位)、因会计制度变更新纳入填报范围的单位和同财政部门新建立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使用。
“2”表示上年应报未报,由上一年度应编未编资产报表的单位使用。
“3”表示隶属关系改变,由当年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使用。
18.是否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依据单位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填列。
19.报表类型:按单位具体填报的报表类型选择填列。其中:“0”表示单户表,由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表时使用。“1”表示汇总表,由各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报汇总表时使用。
逻辑性审核公式:
单位负责人应不少于两个汉字;
资产管理负责人应不少于两个汉字;
填表人应不少于两个汉字;
手机号码不应为空,首位应为“1”且为11位数字;
座机号码不应为空,且号码均为数字,区号首位应为“0”,不能多于5位,电话号码不能多于10位,分机号不能多于6位;
单位地址应大于10字符的长度;
报送日期不应为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为18位,且编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IDCL规则要求;
单位类型不应为空;
报表类型不应为空;
当单位基本性质选择“11.共产党机关 12.政府机关 13.人大机关 14.政协机关 15.群众团体 16.民主党派 17.政法机关”时,单位类型应选择“行政单位”;
当单位基本性质选择“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2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2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时,单位类型应选择“21.行政类事业单位 2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2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29.暂未明确类别单位”;
当单位基本性质选择“31.社会团体及其他”时,单位类型应选择“9.其他”;
财政预算代码不应为空,代码位数应为3位、6位、9位等(3的倍数);
单位所在地区(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不应为空;
隶属关系不应为空;
部门标识代码不应为空;
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使用科目不能为空;
单位执行会计制度不应为空;
单位基本性质选择“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必填,否则必须为空;
上报因素不应为空;
单位基本性质不应为空;
机构行业类型不应为空;
预算管理级次不应为空;
是否编报部门决算不应为空;
是否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不应为空;
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财政预算代码不应为空;
当单位基本性质选择“11 共产党机关、12 政府机关、13 人大机关、14 政协机关、15 群众团体、16 民主党派、17 政法机关”时,机构行业类型只能选择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和T 国际组织;
当卫生、教育、科技行业的“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功能分类”与“机构行业类型”差异较大时,请根据“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功能分类”修改“机构行业类型”;
单位会计制度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单位性质只能选择社会团体和其他;
单位会计制度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时,单位基本性质不能选择11.共产党机关 12.政府机关 13.人大机关 14.政协机关 15.群众团体 16.民主党派 17.政法机关 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是否有驻外机构不应为空。
核实性公式:
当文化旅游行业的“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功能分类”与“机构行业类型”差异较大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部门标识代码选择“899其他”时,需在情况说明中填写准确部门名称;
单位“是否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如填写否,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二)资产负债表(财资01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期初、期末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账面情况。表中数据以财务会计报表和资产模块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填报。
主要指标说明:
1.短期投资:反映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行政单位不得填列。
2.长期股权投资:反映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行政单位不得填列。
3.长期债券投资:反映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债权性质投资。行政单位不得填列。
4.固定资产原值:反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期初、期末数取自资产模块固定资产卡片。
5.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反映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额,期初、期末数取自资产模块固定资产卡片。
6.无形资产原值: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期初、期末数取自资产模块无形资产卡片。
7.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反映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累计摊销额,期初、期末数取自资产模块无形资产卡片。
8.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单位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末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若年末本科目尚有未处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应还原至原科目反映。
9.在建工程:反映在建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
10.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反映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始价值。
11.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反映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摊销)额。
12.政府储备物资:反映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13.文物文化资产:反映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
14.保障性住房原值:反映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
15.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反映单位应计提的累计折旧额。
16.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合计数。
17.受托代理资产:反映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本科目应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期初、期末余额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期初、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18.除固定、无形资产相关科目外,其他科目期初、期末数应依据财务会计报表相关数据手工填列。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行1~2栏=(2+16+39)行1~2栏;
2行1~2栏=(3+4+5+6+7+8+9+10+11+12+13+14+15)行1~2栏;
16行1~2栏=(17+18+21+22+23+26+27+30+31+32+35+36+37+38)行1~2栏;
21行1~2栏=(19-20)行1~2栏;
26行1~2栏=(24-25)行1~2栏;
30行1~2栏=(28-29)行1~2栏;
35行1~2栏=(33-34)行1~2栏;
40行3~4栏=(41+56+61)行3~4栏;
41行3~4栏=(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行3~4栏;
56行3~4栏=(57+58+59+60)行3~4栏;
75行3~4栏=(76+77+78)行3~4栏;
75行(3~4栏)=1行(1~2栏)-40行(3~4栏);
39行1~2栏=61行3~4栏;
78行3~4栏大于零,则17行1~2栏应大于零;
封面单位会计制度选择“3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资产负债表9行、10行、22行、27~31行、33~36行、38行1、2栏,45行、49行、50行、78行3、4栏应为空;
封面单位会计制度选择“1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当单位基本性质选择“11.共产党机关”、“12.政府机关”、“13.人大机关”、“14.政协机关”、“15.群众团体”、“16.民主党派”、“17.政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选择“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时,4行、6行、9~10行、17~18行1、2栏,42行、47行、50~51行、57行、77~78行3、4栏应为空;
除37行1、2栏和43行、44行、46行、76行、78行3、4栏外,其他指标应大于等于0;
当封面单位基本性质选择“2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2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选择“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或当封面单位执行会计制度选择“3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49行3、4栏应为空。
表间公式:
4行2栏=财资11表2行12栏之和(13栏投资性质=短期投资);
17行2栏=财资11表2行12栏之和(13栏投资性质=“长期股权投资”);
18行2栏=财资11表2行12栏之和(13栏投资性质=“长期债券投资”);
19行1、2栏=财资03表2行2、6栏;
20行1、2栏=财资03表2行3、7栏;
21行1、2栏=财资03表2行4、8栏;
23行1、2栏=财资07表1行8、9栏;
24行1、2栏=财资03表17行2、6栏;
25行1、2栏=财资03表17行3、7栏;
26行1、2栏=财资03表17行4、8栏;
28行1栏=财资12-1表1行3栏+财资12-2表1行3栏+财资12-3表1行3栏+财资12-4表1行3栏;
28行2栏=财资12-1表1行8栏+财资12-2表1行8栏+财资12-3表1行8栏+财资12-4表1行8栏;
29行1栏=财资12-1表1行4栏+财资12-2表1行4栏+财资12-3表1行4栏+财资12-4表1行4栏;
29行2栏=财资12-1表1行9栏+财资12-2表1行9栏+财资12-3表1行9栏+财资12-4表1行9栏;
30行1栏=财资12-1表1行5栏+财资12-2表1行5栏+财资12-3表1行5栏+财资12-4表1行5栏;
30行2栏=财资12-1表1行10栏+财资12-2表1行10栏+财资12-3表1行10栏+财资12-4表1行10栏;
31行1、2栏=财资13表1行2、4栏;
32行1、2栏=财资14表1行4、8栏;
33行1、2栏=财资15表1行3、9栏;
34行1、2栏=财资15表1行4、10栏;
35行1、2栏=财资15表1行5、11栏。
核实性公式:
当37行1、2栏、43行、44行、46行、76行、78行3~4栏小于零时,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单户表封面预算管理级次为“地市级、县级、乡镇级”时,财政应返还额度应为0,否则提示核实性公式,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三)机构人员情况表(财资02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公务用车编制情况。
主要指标说明:
(一)人员情况
1.编制人数: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
2.年末实有人数:填列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实有人数,包括在职在编行政和事业人员、编外聘用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遗属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3.在职人员
(1)共产党机关人员:填列各级共产党机关在编在职人员。
(2)政府机关人员:填列各级政府机关在编在职行政人员,不含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人员。
(3)人大机关人员:填列各级人大机关在编在职行政人员。
(4)政协机关人员:填列各级政协机关在编在职行政人员。
(5)群众团体人员:填列行使行政职能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机关在编在职行政人员。
(6)民主党派人员:填列民主党派机关行政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在编在职行政人员。
(7)政法机关人员:填列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编在职行政人员。
(8)工勤人员:填列行政单位编制中由政府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编在职工勤人员。
(9)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填列单位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在编在职人员。
(10)财政补助人员: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在编在职人员。
(11)经费自理人员: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费自理在编在职人员。
4.其他人员:填列由单位人事部门管理的聘用期1年以上的在职的编制外聘用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5.离退休人员
(1)离休人员:填列符合国家离休政策,已经离休的人员。
(2)退休人员:填列符合国家退休政策,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包括内退人员(不符合国家退休政策,但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已经退休人员)。
6.遗属人员:填列按规定由单位开支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和牺牲病故人员遗属。
(二)机构情况
1.独立编制机构数: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机构数。
2.独立核算机构数: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机构数。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独立编报预算的单位,应按独立核算机构填报机构数据。
3.共产党机关:填列各级共产党机关机构数。
4.政府机关:填列各级政府机关机构数,不含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5.人大机关:填列各级人大机关机构数。
6.政协机关:填列各级政协机关机构数。
7.群众团体:填列行使行政职能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机构数。
8.民主党派:填列民主党派机关机构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在此填列。
9.政法机关:填列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机构数。
10.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机构数。
11.财政补助: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数。
12.经费自理: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费自理事业编制机构数。
(三)公务用车情况
1.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主要包括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主要负责人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其他用车等。
2.公务用车编制数:填列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车辆编制情况。
3.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上述要求填报,其中业务用车按照“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填列。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2行1栏=(3+13)行1栏;
2行2栏=(3+13+17)行2栏;
3行=(4+12)行;
4行=(5+6+7+8+9+10+11)行;
13行=(14+15+16)行;
18行=(19+20)行;
23行=(24+32+36)行;
24行=(25+26+27+28+29+30+31)行;
32行=(33+34+35)行;
23~36行3栏≥23~36行4栏;
38行5栏=(39+40+41+42+43)行5栏;
各行各栏≥0;
23行4栏=1。
核实性公式: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共产党机关”时,5行1、2栏>0,6~11、13行1、2栏=0,或25行3栏>0、26~32行3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政府机关”时,6行1、2栏>0,5、7~11、13行1、2栏=0,或26行3栏>0,25、27~32行3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人大机关”时,7行1、2栏>0,5~6、8~11、13行1、2栏=0,或27行3栏>0,25~26、28~32行3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政协机关”时,8行1、2栏>0,5~7、9~11、13行1、2栏=0,或28行3栏>0,25~27、29~32行3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群众团体”时,9行1、2栏>0,5~8、10~11、13行1、2栏=0,或29行3栏>0,25~28、30~32行3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民主党派”时,10行1、2栏>0,5~9、11、13行1、2栏=0,或30行3栏>0,25~29、31、32行3栏=0,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政法机关”时,11行1、2栏>0,5~10、13行1、2栏=0,或31行3栏>0,25~30、32行3栏=0,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时,16行1、2栏>0,3、14、15行1、2栏=0,或35行3栏>0,24、33、34行13栏=0,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时,3行1、2栏=0,13行1、2栏>0,或24行3栏=0,32行3栏>0, 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四)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财资03表)
本表以资产模块中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卡片数据为基础,按照资产分类分项提取生成固定和无形资产本年度账面期初数和账面期末数。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登记入账,并纳入本表填报范围。
主要指标说明:
1.房屋和构筑物。本指标反映本单位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境外土地所有权、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情况,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
2.土地:反映境外购置具有土地所有权的资产。
3.房屋。本指标反映本单位房屋情况,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和账面价值,不包含构筑物和房屋附属设施。
4.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相关规定,本表中办公用房用途分类是指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数量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5.办公室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相关规定,填写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
6.业务用房:填列单位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包括教育用房、科研用房、文化用房、医疗卫生用房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类用房,数量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7.其他用房:填列除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以外的所有房屋。数量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8.车辆:填列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等)。
9.文物和陈列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提取资产分类“文物和陈列品(A03000000)”下面的所有资产。文物和陈列品不计提折旧。本指标反映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文物和陈列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在“文物文化资产”中反映。
10.图书和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提取资产分类“图书和档案(A04000000)”下面的所有资产。图书和档案不计提折旧。
11.家具和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提取资产分类“家具和用具(A05000000)”下面的所有资产。
12.特种动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提取资产分类“特种动植物(A06000000)”下面的所有资产。动植物不计提折旧。
13.无形资产:填列单位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计提摊销。
14.期初账面数:反映本年度各类固定和无形资产的期初数量和金额。
15.期末账面数:反映本年度各类固定和无形资产的期末数量和金额。根据卡片记录情况,分别按照在用、闲置、出租出借、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等资产状态提取相应数据。
(1)在用:是指本单位占有的,且处于本单位使用状态的资产。
(2)出租出借:是指本单位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并签署相关租借协议的资产。
(3)闲置:是指本年满足使用条件但未投入使用的资产。
(4)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是指除在用、闲置、出租出借等以外的资产,如损毁、盘亏资产,处置流程中的资产,待报废资产,公车改革中取消待处置的车辆等。其中: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行2~4、6~8、10、14、18、22栏=(2+17)行2~4、6~8、10、14、18、22栏;
2行2~4、6~8、10、14、18、22栏=(3+10+13+14+15+16)行2~4、6~8、10、14、18、22栏;
3行2~4、6~8、10、14、18、22栏≥(4+5)行2~4、6~8、10、14、18、22栏;
5行{1,5,9,13,17,21}栏=(6+8+9)行{1,5,9,13,17,21}栏;
6行{1,5}栏≥7行{1,5}栏;
10行各栏≥(11+12)行各栏;
17行{2~4,6~8,10,14,18,22}栏≥(18+19+20+21)行{2~4,6~8,10,14,18,22}栏;
{4~6,8~16,18~21}行5栏={4~6,8~16,18~21}行(9+13+17+21)栏;
{1~5,10~21}行6栏={1~5,10~21}行(10+14+18+22)栏;
{10~16,18-19,21}行7栏={10~16,18~19,21}行(11+15+19+23)栏;
{10~16,18~19,21}行8栏={10~16,18~19,21}行(12+16+20+24)栏;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4~6,8~16,18~21}行{1,5,9,13,17,21}栏≥0;
7行{1,5}栏≥0;
{1~5,10~21}行{2~4,6~8,10,14,18,22}栏≥0;
{10~16,18~19,21}行{11,12,15,16,19,20,23,24}栏≥0。
表间公式:
1行2栏=财资01表(19+24)行1栏;
1行3栏=财资01表(20+25)行1栏;
1行4栏=财资01表(21+26)行1栏;
1行6栏=财资01表(19+24)行2栏;
1行7栏=财资01表(20+25)行2栏;
1行8栏=财资01表(21+26)行2栏;
2行2栏=财资01表19行1栏;
2行3栏=财资01表20行1栏;
2行4栏=财资01表21行1栏;
2行6栏=财资01表19行2栏;
2行7栏=财资01表20行2栏;
2行8栏=财资01表21行2栏;
单户表封面预算管理级次为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级时,4行5栏不应大于0;
4行5~8栏=财资04表中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下土地的浮动行11、16~18栏之和;
20行5~8栏=财资04表中资产分类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1、16~18栏之和;
5行5~8栏=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2、33~35栏;
6行5栏=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7栏;
7行5栏=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2栏;
8行5栏=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3栏;
9行5栏=财资05“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8栏;
11行5栏=财资06表车辆明细数量之和;
11行6~8栏=财资06表1行14~16栏;
17行2栏=财资01表24行1栏;
17行3栏=财资01表25行1栏;
17行4栏=财资01表26行1栏;
17行6栏=财资01表24行2栏;
17行7栏=财资01表25行2栏;
17行8栏=财资01表26行2栏;
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固定资产下的土地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项下的土地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房屋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房屋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业务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业务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其他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其他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设备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设备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车辆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车辆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单价100万(含)以上(不含车辆)的设备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单价100万(含)以上(不含车辆)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文物和陈列品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图书和档案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图书和档案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家具和用具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家具和用具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特种动植物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特种动植物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其中:专利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其中:专利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非专利技术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非专利技术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房屋和构筑物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房屋和构筑物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固定资产中土地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中土地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房屋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房屋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设备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设备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车辆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车辆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单价100万(含)以上(不含车辆)的设备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单价100万(含)以上(不含车辆)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文物和陈列品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图书和档案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图书和档案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家具和用具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家具和用具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特种动植物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特种动植物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无形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无形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其中:专利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其中:专利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非专利技术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非专利技术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3年12月31日的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核实性公式: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单户表封面预算管理级次为中央级时,若4行5栏大于0,请提供计入固定资产土地的情况说明;
期初账面数=上年期末账面数,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固定资产项下土地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固定资产项下土地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房屋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房屋类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固定资产项下土地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固定资产项下土地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房屋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房屋类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本期9行5栏不等于0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填写情况说明。
(五)土地情况表(财资04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占有、使用的土地(包含境内外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含经营租入)情况,其中账面数是以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填报。本表大部分数据原则上由资产模块自动提取,个别指标数据由单位进行手工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资产分类、资产编号、资产名称、取得方式、取得日期、坐落位置由资产模块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坐落位置应填写完整地址,如“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XX号”。
2.权属情况:
(1)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土地权属的材料。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权属证明”数据,包括“有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文件”、“无”。
(2)权属证号: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权属证号”数据。
(3)权属面积:权属面积是指由相关部门已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面积。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使用权面积”数据。
(4)权属性质: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权属性质”数据,包括“国有”、“集体”。
3.期末账面数:
(1)使用状况:根据卡片记录情况,分别按照“在用”、“闲置”、“出租出借”、“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等资产使用状况提取相应数据。
在用:是指本单位占有的,且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
出租出借:是指本单位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并签署相关租借协议的资产。
闲置:是指满足使用条件但未投入使用的资产。
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是指除在用、闲置、出租出借等以外的使用情形,如损毁、盘亏资产,处置流程中的资产,待报废资产等。
(2)原值、累计摊销、净值:由资产模块中土地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审核公式:
合计行=各浮动行之和;
浮动行1栏、3栏、4栏、7栏不能为空;
当7栏为“有土地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时,9、10栏必填;
当7栏为“无”时,19栏不能为空;
当7栏为“无”时,9栏应等于0;
浮动行11栏>0;
11栏=(12+13+14+15)栏;
浮动行15栏>0,19栏不能为空;
当1栏资产分类选择固定资产中土地时,19栏备注必填;
2行9、11~18栏必须≥0。
表间审核公式: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浮动行11、16~18栏之和=财资03表4行5~8栏;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浮动行12栏之和=财资03表4行9栏;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浮动行13栏之和=财资03表4行13栏;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浮动行14栏之和=财资03表4行17栏;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浮动行15栏之和=财资03表4行21栏;
资产分类为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1、16~18栏之和=财资03表20行5~8栏;
资产分类为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2栏之和=财资03表20行9栏;
资产分类为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3栏之和=财资03表20行13栏;
资产分类为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4栏之和=财资03表20行17栏;
资产分类为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5栏之和=财资03表20行21栏。
核实性公式:
当土地权属证明选择“有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文件”时,权属面积、账面面积两者不一致,即当9栏≠11栏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1栏资产分类选择固定资产中土地时,17栏应等于0;
浮动行11栏≤1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六)房屋情况表(财资05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含构筑物和房屋附属设施)期末在用、出租出借、闲置、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的面积和账面价值情况。本表中的房屋分为本单位房屋、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三类,行政事业单位至少存在三类情况之一。其中:本单位房屋以资产模块数据为基础自动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情况为手工填列。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分为三类:使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房屋、使用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其他。使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证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实际分配给单位使用且未在单位账面上反映。使用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其他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租用的房屋等。
主要指标说明:
1.资产分类、资产名称、坐落位置:本单位房屋由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由单位手工填列。坐落位置应填写完整地址,如“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XX号”。
2.资产编号、取得方式、取得日期:本单位房屋由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不需填列。资产卡片中取得方式包括:新购、调拨、接受捐赠、自建、置换、盘盈、其他。
3.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批准文件、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权属的材料。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权属证明”数据,包含“有房屋权属相关证明文件”、“无”。
4.权属人:该指标包含“本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由单位手工选择填列;若选择“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则需在“备注”栏中填写实际权属人名称。本单位房屋权属人指标取自资产模块中的资产卡片的“房屋所有权人”数据。
本表中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是指承担机关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等。
5.权属性质:该指标取自资产卡片的“权属性质”数据,包括“国有”、“集体”。
6.权属证号:仅本单位房屋填列此指标,该指标提取资产卡片的“权属证号”数据。
7.权属面积:仅本单位房屋填列此指标,该指标提取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的“建筑面积”数据。
8.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相关规定,包括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9.本单位实际使用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相关规定,填写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办公室用房面积。
10.业务用房:填列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包括教育用房、科研用房、文化用房、医疗卫生用房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类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11.在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且处于使用状态的房屋,包括使用本单位房屋、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的房屋。系统内独立核算单位以及历史原因由系统外单位占有使用本单位房屋的也应填列在本单位“在用”中。
12.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除在用、出租出借、闲置以外的房屋情况,该指标信息主要提取房屋资产卡片中的“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面积”。
本单位房屋由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由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手工填列。
13.期末账面数(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本单位房屋由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不需填列。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审核公式: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的浮动行1栏、3栏不能为空;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浮动行1栏、3栏不能为空;
本单位房屋的浮动行1、3、4、7栏不能为空;
当7栏为“无”时,10栏应为0;
当7栏为“无”时,36栏必填;
当7栏为“有房屋权属相关证明文件”时,8、10、11栏必填;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行12~32栏≥0或为空值;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的浮动行12栏应>0;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的浮动行12栏应>0;
本单位房屋小计的浮动行12栏应>0;
当8栏为“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时,36栏备注必填权属人名称;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行12~32栏≥0或为空值;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行10,12~35栏≥0或为空值;
12栏=(13+14+15+16)栏;
12栏=(17+23+28)栏;
13栏=(18+24+29)栏;
14栏=(19+25+30)栏;
15栏=(20+26+31)栏;
16栏=(21+27+32)栏;
17栏=(18+19+20+21)栏;
17栏>22栏;
23栏=(24+25+26+27)栏;
28栏=(29+30+31+32)栏;
“合计”行12~32栏=“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行12~32栏+“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行12~32栏+“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2~32栏;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行12~32栏等于对应浮动行之和;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行12~32栏等于对应浮动行之和;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0、12~35栏等于对应浮动行之和;
“本单位房屋小计”浮动行权属人默认选择“本单位”,可选择其他选项,若选择其他选项时,36栏备注必填;“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浮动行的权属人只能选择“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其他”;
“办公用房面积”大于0,则“办公室用房面积”大于0;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行35栏=(33-34)栏。
表间审核公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2栏=财资03表5行5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3栏=财资03表5行9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4栏=财资03表5行13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5栏=财资03表5行17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6栏=财资03表5行21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7栏=财资03表6行5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8栏=财资03表6行9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9栏=财资03表6行13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0栏=财资03表6行17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1栏=财资03表6行21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2栏=财资03表7行5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3栏=财资03表8行5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4栏=财资03表8行9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5栏=财资03表8行13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6栏=财资03表8行17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7栏=财资03表8行21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8栏=财资03表9行5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9栏=财资03表9行9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0栏=财资03表9行13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1栏=财资03表9行17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2栏=财资03表9行21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3栏=财资03表5行6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4栏=财资03表5行7栏;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5栏=财资03表5行8栏;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12栏应小于等于财资07表11栏;
当财资02表机构人员情况表2栏年末实有人数不为0时,房屋情况表12栏合计行不得为0。
核实性公式: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房屋权属证明选择“有房屋权属相关证明文件”时,权属面积、账面面积两者不一致,即10栏≠12栏,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单位未填写办公用房情况,即“合计行”17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对人均占有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办公室用房面积过高或过低的异常情况,即:当22栏/财资02表(2行2栏)>30平方米,或22栏/财资02表(2行2栏)<3平方米,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人均占用办公用房面积超过参考值100平方米,即:当17栏/财资02表(2行2栏)>100平方米,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本单位房屋浮动行12栏<5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若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的浮动行12栏大于0,则财资07表浮动行4栏工程建设情况为“已投入使用”的11栏合计数应大于等于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12栏,否则,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七)车辆情况表(财资06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辆等)的明细情况,其中账面数取自资产模块相关车辆数据。
主要指标说明:
1. 车辆类别:根据卡片车辆分类自动取值“轿车”、“越野车”、“小型载客汽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其他车型”。
2. 编制情况:根据车改情况填列“在编”、“不在编”、“未核定车编”。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选择“在编”,尚未完成公车改革单位选择“未核定车编”。
3.排气量:按“1.6(含)升以下”、“1.6-1.8(含)升”、“2.0(含)-2.5升”、“2.5(含)升以上”、“新能源”、“柴油车”选择填列。
4.车辆行驶证:根据卡片机动车辆行驶证取得情况填列“有”或“无”,该指标取自资产模块中的资产卡片的“车辆行驶证”数据。
5.持证人:根据卡片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自动提取“本单位”或“非本单位”;若选择“非本单位”则需在“备注”栏中填写实际持证人名称。
6.登记日期: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该指标取自资产模块中的资产卡片的“注册登记日期”数据。
7.车牌号: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车牌号码。该指标取自资产模块中的资产卡片的“车牌号”数据。
8.使用状况:选择填列“在用”、“出租出借”、“闲置”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单位应按照年末实际使用状况选择填列。针对公车改革情况为取消待处置的车辆,使用状况选择“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
9.车辆用途:单位应按照年末实际车辆用途选择填列。车改方案未批复的,按实际车辆用途对照最新车辆用途分类填写,无对应分类的填写到“其他用车”,包括“中管干部用车”。
10.执法执勤用车是否喷涂标识:执法执勤用车是否按规定喷涂标识,如未喷涂,需说明原因。
11.其他指标数据由资产模块从车辆卡片对应字段中自动提取。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10、14~18栏不能为空;
当5栏选择“不在编”时,20栏“备注”必填;
当10栏为“有”时,11、12、13栏必填;
当10栏为“有”时,12栏≤2023-12-31;
当10栏为“无”时,11、12、13栏为空,且20栏“备注”必填;
当11栏为“非本单位”时,20栏“备注”必填;
16栏=(14-15)栏;
1行14~16栏=浮动行14~16栏之和;
当18栏选择“其他用车”时,20栏“备注”必填;
1、2行(14~16)栏≥0;
13栏车牌号不可重复,校验唯一性;
当18栏选择“执法执勤用车”时,19栏必填,反之必须为空。
表间公式:
1行14栏=财资03表11行6栏;
1行15栏=财资03表11行7栏;
1行16栏=财资03表11行8栏;
浮动行14栏之和(17栏=在用)=财资03表11行10栏;
浮动行15栏之和(17栏=在用)=财资03表11行11栏;
浮动行16栏之和(17栏=在用)=财资03表11行12栏;
浮动行14栏之和(17栏=出租出借)=财资03表11行14栏;
浮动行15栏之和(17栏=出租出借)=财资03表11行15栏;
浮动行16栏之和(17栏=出租出借)=财资03表11行16栏;
浮动行14栏之和(17栏=闲置)=财资03表11行18栏;
浮动行15栏之和(17栏=闲置)=财资03表11行19栏;
浮动行16栏之和(17栏=闲置)=财资03表11行20栏;
浮动行14栏之和(17栏=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财资03表11行22栏;
浮动行15栏之和(17栏=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财资03表11行23栏;
浮动行16栏之和(17栏=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财资03表11行24栏;
当18栏所选择车辆用途类型且5栏编制情况为“在编”时,机构人员情况表中对应车辆编制情况需大于0。
核实性公式:
17栏为“闲置”车辆数量合计/所有车辆数量合计>20%,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18栏为“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车辆数量合计>50,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2行14栏<10000,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13栏应大于等于7个字符小于等于9个字符,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18栏选择“执法执勤用车”且19栏选择“否”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车辆编制情况为在编,且18栏车辆用途同类之和大于财资02表中对应编制数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八)在建工程情况表(财资07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在建工程情况,包括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种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信息系统建设等。本表从上年该表提取,并根据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实际情况逐项手工修改。
主要指标说明:
1.项目名称:填列在建工程项目名称。
2.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批准的开工报告注明的开工日期,无施工许可证或无相关批复的,填写实际开工日期。
3.工程建设情况:按在建、停建、建成未使用、已投入使用、已转固、其他选择填列。若选填“建成未使用”则需填写“未转固原因”,若选填“已投入使用”,则需同时填写“投入使用日期”和“未转固原因”。
4.计划投资总额:根据在建工程项目总概算数额填列,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金额填列。
5.累计完成投资:根据在建工程项目历年累计已到位的投资金额填列。
6.当年投资额:根据在建工程项目当年已到位的投资金额填列。
7.期初账面数:反映在建工程项目本期期初财务账面数,取自上年在建工程情况表期末账面数。
8.期末账面数:反映在建工程项目期末财务账面数,暂未实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参照有关会计制度的并账要求填报。
9. 已投入使用未转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已投入使用未转固在建工程中房屋类项目建筑面积。
10.未转固年限(月):反映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从投入使用时间到2023年末的月数,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未转固年限(月)=年末截至月-投入使用月。
11.未转固原因:按未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未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未取得相关证件(主要是指因无法确权问题及办理手续等原因造成的未取得证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账务处理问题、无权属资产的改扩建、其他填列,若选填“其他”,则需同时填写“备注”。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4栏不能为空;
3栏>2023年12月31日,14栏“备注”需填写原因;
4栏为在建时,9栏不能为空;
4栏为停建、建成未使用、已投入使用时,5~9栏不能为空;
4栏选择“在建”、“停建”、“建成未使用”的,10栏必须为空;
4栏选择“已投入使用”的,10栏必填且应小于等于报表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
4栏选择“建成未使用”、“已投入使用”时,13栏不能为空;
4栏选择“其他”时,9栏=0;
开工日期+10年≤2023年,且工程建设情况为“在建”、“建成未使用”,13栏“未转固原因”不能为空,并在填报说明中进行详细说明;
12栏“未转固年限(月)”=年末截至月-投入使用月;
13栏“未转固原因”选填“其他”时,14栏“备注”不能为空;
6栏≥7栏;
4栏选择“已投入使用”时,10栏>3栏;
4栏选择“已转固时”,9栏、11栏=0;
1行7栏≥0;
1行5~9、11栏=2行5~9、11栏浮动行之和;
当8栏大于0,9栏等于0时,4栏应为“已转固和其他”;
1、2行(5~9、11)栏≥0。
表间公式:
1行8栏=财资01表23行1栏;
1行9栏=财资01表23行2栏。
核实性公式:
当4栏选择“停建、建成未使用或其他”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具体工程建设情况;
当4栏选择“已投入使用”,且未转固年限大于6个月时,请提供实际情况说明;
当3栏为空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8栏或9栏=1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填写核实性说明。
当5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7栏“当年投资额”不等于0时,9栏“期末账面数”应大于8栏“期初账面数”,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九)固定和无形资产配置情况表(财资08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不同配置方式本年增加固定和无形资产的账面数情况,由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相关数据提取填报。
主要指标说明:
1.本年账面增加数:该指标按照配置方式分别提取。
配置方式分为新购、调拨、接受捐赠、置换、其他等五种方式。其中:
新购包括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以自建或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以融资租入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等。
调拨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机构合并涉及的资产划转不作为调拨配置资产。
接受捐赠是指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资产交换的行为,此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他是指价值变动和盘盈等情况。
2.数量、原值、累计折旧/摊销、净值:由资产模块中资产卡片相关数据提取。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或置换进来的资产,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2+17)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
2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3+10+13+14+15+16)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
2行(3,7,11,15,19,23)栏=(3+10+15)行(3,7,11,15,19,23)栏;
3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4+5)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
3行3、7、11、15、19、23栏≥5行3、7、11、15、19、23栏;
5行1、5、9、13、17、21栏=(6+8+9)行1、5、9、13、17、21栏;
17行各栏≥(18+19+20+21)行各栏;
1~5、10~21行2栏=1~5、10~21行(6+10+14+18+22)栏;
1~3、5、10~12、15、17~21行3栏=1~3、5、10~12、15、17~21行(7+11+15+19+23)栏;
1~5、10~21行4栏=1~5、10~21行(8+12+16+20+24)栏;
4~16、18~21行1栏=4~16、18~21行(5+9+13+17+21)栏;
1~3、5、10~12、15、17~21行4、8、12、16、20、24栏=1~3、5、10~12、15、17~21行(2-3、6-7、10-11、14-15、18-19、22-23)栏;
所有指标大于等于0;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摊销;
4、13、14、16行(4、8、12、16、20、24)栏=4、13、14、15行(2、6、10、14、18、22)栏。
(十)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财资09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本期账面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情况,包括期末尚在出租出借资产和本期内结束出租出借资产。单位在资产模块中执行出租出借申请并得到批复的,本表从出租出借执行单自动提取;单位未在资产模块中执行出租出借申请的,应依据出租出借相关合同、协议等填列。
为避免重复统计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同一资产(房屋、土地等资产以拆分后出租出借部分为准)本期多次出租出借的,应合并作为一条记录填写,其中“承租(借)方”、“出租(借)期限”、“审批情况”按照最新合同信息填写,“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按照合并后的当年总收益进行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资产编号、资产名称:从出租出借执行单自动提取或手工填列。
2.资产分类:根据出租资产类别,分别选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填列,其中固定资产依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标准编码的选项,按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进行填列;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35416-2017)标准编码的选项,按无形资产分类代码进行填列;流动资产按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选择填列;在建工程按实际情况填列;不属于上述资产范围的出租出借事项按其他资产填列,如户外附属设施等。
3.取得日期:反映固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日期,从卡片自动提取。
4.账面数量/面积:指用于出租出借资产实际取得时的数量/面积。
5.账面原值:指用于出租出借资产实际取得时原值。
6.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出租出借设备和车辆等按实际出租出借的数量填列。出租出借土地和房屋按实际出租出借的面积填列。
7.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如出租出借房屋和构筑物,由软件自动计算得出,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出租出借资产的总数量/面积”×账面原值。如出租出借除房屋和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账面原值。
8.承租(借)方:按实际承租(借)方填列。
9.出租(借)期限: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按照出租出借合同起止日期分别填列。
10.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反映本年收到的出租出借收益(税后)。
11.是否本年新增出租出借:反映出租出借合同起始日期介于2023年1月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之间的出租出借事项,由系统自动运算填列。
12.审批情况:按财政部门审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内部审批、未审批选择填列。其中,财政部门审批是指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复的事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是指按规定权限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并获得批复的事项;主管部门审批是指按规定权限由主管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并获得批复的事项;单位审批是指按规定权限由单位审批,并获得批复的事项;未审批是指未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的事项。
13.往期出租出借事项收益情况:反映本期收到的2023年1月1日前结束的出租出借事项收益(税后),仅填写15栏“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行(8~11)栏=3行(8~11)栏=各浮动行(8~11)栏之和;
1、3、4行(8~11)栏浮动行≥0;
1~4行15栏≥0;
同一资产7栏各浮动行合计数≤账面面积/数量;
1行15栏=(2+3)行15栏;
3行15栏=各浮动行15栏之和;
浮动行7栏≤5栏;
浮动行11栏≤6栏;
浮动行13栏≤14栏;
当4行1栏资产分类选择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其他资产时,18栏“备注”不能为空;
当4行1栏资产分类选择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其他资产时,2栏、5栏、7栏为空;否则,7栏不能为空;
浮动行(1、4、11~17)栏不能为空,15栏≥0;
浮动行4栏≤2023年12月31日;
浮动行13栏≤2023年12月31日;
浮动行4栏≤13栏;
13栏≥2023年1月1日时,浮动行16栏=“是”;
当17栏为“未审批”时,18栏不能为空;
当1栏资产分类为房屋时,浮动行8~10栏≥0;
当1栏资产分类为房屋时,浮动行7栏=浮动行(8+9+10)栏;
当1栏资产分类不为房屋时,浮动行8~10栏为空;
当1栏资产分类选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2~7栏不得为空。
表间公式:
1栏为“房屋”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14栏≥2023年12月31日,浮动行7栏之和=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浮动行14栏出租出借的合计;
1栏为“房屋”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14栏≥2023年12月31日,浮动行8栏之和=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浮动行19栏出租出借的合计;
1栏为“房屋”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14栏≥2023年12月31日,浮动行9栏之和=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浮动行25栏出租出借的合计;
1栏为“房屋”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14栏≥2023年12月31日,浮动行10栏之和=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浮动行30栏出租出借的合计;
1栏为“土地”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14栏≥2023年12月31日,浮动行7栏之和=财资04表2行13栏出租出借的合计(1栏=土地);
1栏为“土地使用权”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14栏≥2023年12月31日,浮动行7栏之和=财资04表2行13栏出租出借的合计(1栏=土地使用权);
1栏为“车辆”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14栏≥2023年12月31日,浮动行11栏之和=财资06表浮动行17栏使用状况=“出租出借”时14栏原值合计;
1栏为“车辆”项下分类时,且浮动行14栏≥2023年12月31日,浮动行7栏之和=财资06表浮动行17栏使用状况=“出租出借”的行数。
核实性公式:
浮动行15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浮动行1栏,资产分类选择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车辆、其他资产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浮动行17栏,审批情况选择“未审批”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一)资产处置情况表(财资10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当年账面资产处置情况。单位在资产模块中执行处置申请并得到批复的,本表从处置执行单取数;单位未在资产模块中执行处置申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应按处置事项批次补充资产处置申请单、执行单;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按资产处置实际情况手工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处置事项名称:反映该批次资产处置事项的总体情况。
2.原值:填列该批次处置各类资产的账面原值总额。
3.净值:填列该批次处置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总额。
4.数量:处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按实际处置的面积填列。处置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按实际处置的数量填列。
5.处置形式:按照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其他选择填列。
6.审批情况:按财政部门审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内部审批、未审批选择填列。
7.本期实收资产处置收益:填列本期实际收到的扣除相关税费、手续费等的处置净收益。
8.往期处置事项收益情况:反映报表年度收到往年处置收益,仅填写56栏本期实收处置收益。
9.其他资产:反映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之外的资产处置情况。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各浮动行1栏、2栏、3栏不能为空;
当2栏处置形式为“报废”时,42~44栏必须为空;
浮动行4栏>0;
4栏=(5+6+34+51+54+55)栏;
6栏=(8+14+23+26+29+32)栏;
7栏=(9+15+24+27+30+33)栏;
8栏≥11栏;
9栏≥12栏;
13栏≥(16+19)栏;
14栏≥(17+20)栏;
15栏≥(18+21)栏;
34栏=(37+40+43+46+49)栏;
35栏=(38+41+44+47+50栏;
51栏=(52+53)栏;
1行4~55栏=3行4~55栏=各浮动行4~55栏之和;
1、3、4行(4~55)栏≥0;
1~4行56栏≥0;
1行56栏=(2+3)行56栏;
3行56栏=各浮动行56栏之和;
浮动行5栏或51栏或54栏>0时,57栏备注需说明处置资产详细情况。
核实性公式:
当2栏处置形式为“转让”或“报废”时,56栏必须>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3栏审批情况为“未审批”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处置形式为“报废或者损失核销”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2栏处置形式为“其他”时,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说明处置资产详细情况;
当浮动行22~24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浮动行55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二)对外投资情况表(财资11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要求单位将对外投资事项逐项逐笔填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如果行政单位存在法律允许的对外投资情况,也需要填列此表。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须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在往来款科目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持有投资期间,应当以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基础(被投资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其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基础),计算确定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金额,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所投资形成的股权无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主要指标说明:
1.被投资单位(项目)名称:反映被投资单位(项目)全称。
2.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投资可不填列该栏。企业一律填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无法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单位),按照IDC单位代码生成工具使用说明编写18位代码。
3.出资资产账面原值:按实际出资资产类型填列资产原值,不包含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变动数。
4.审批情况:按财政部门审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内部审批、未审批选择填列。
5.投资开始日期:按投资事项的财务入账日期填列。
6.对外投资期末账面数:反映投资单位各项对外投资的期末账面金额,包含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变动数,应当与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短期投资数据一致。
7.投资性质:按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选择填列。
8.债券投资:反映单位购买各种债券形成的投资,包括国债、企业债券等债券投资。
9.债券投资_期末投资金额:填列单位期末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10.债券投资_本期投资金额:填列单位本期购买长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债券投资金额。
11.债券投资_票面金额:填列债券票面所载金额。
12.股权投资:指单位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资于其他企业形成的投资。
13.核算方法:按成本法、权益法填列。
14.股权投资_期末投资金额:填列单位期末持有股权投资的期末价值。
15.股权投资_本期投资金额:填列单位本期投资金额以及通过接受捐赠和调入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16.期末持股比例:填列单位期末对被投资单位的实际持股比例。
17.是否实际控制: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际控制权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有关规定确定),实际控制选择填列“是”,并细化选择“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非实际控制选择填列“否”。
18.组织形式:按照被投资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按照“组织形式标识码表”选择填列,详见下表。
代码
名称
1
非金融类企业
11
非公司制企业
111
国有企业
112
集体企业
113
联营企业
114
股份合作企业
12
公司制企业
121
有限责任公司
122
股份有限公司
123
中外合资企业
124
中外合作企业
2
金融类企业
21
银行
211
政策性银行
212
商业性银行
22
非银行金融机构
221
保险公司
222
证券公司
223
信托投资公司
224
融资租赁公司
225
资产管理公司
226
其他
4
其他
19.是否上市:按照被投资单位是否为上市公司选填(“新三板”公开挂牌公司暂按非上市公司)。
20.经营状况:反映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按照正常经营、停业歇业、待注销、已注销待清理、其他选择填列。
21.所有者权益总额: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依照《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有关数据填列。
2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归属母公司的部分。依照《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有关数据填列,若不编制合并报表的,按所有者权益数填列。
23.是否编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依据被投资单位编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填列。
24.是否办理国有资本产权登记:依据被投资单位办理国有资本产权登记情况,按照是、否填列。
25.本期实收投资收益:指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全部投资收益,不含企业上缴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26.若被投资企业在当年已注销清理但本期存在实收投资收益的情况,按如下方式填写:“经营状况”选择“其他”,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是否实际控制”选择“否”,“期末投资金额”、“期末持股比例(%)”填写“0”,“本期实收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益填写。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行3~9、12、14~16、18、19、25、26、29栏=各浮动行3~9、12、14~16、18、19、25、26、29栏之和;
1、10~13栏不为空;
浮动行3栏≥0;
浮动行4~9栏≥0;
1、2行(12、14~16、18、19、29)栏≥0;
3栏=(4+5+6+9)栏;
6栏≥(7+8)栏;
11栏≥“2023年1月1日”时,15栏+19栏>0;
11栏目≤“2023年12月31日”;
13栏=“长期债券投资”或“短期投资”时,14栏、16栏不能为空,17~24栏必须为空;
13栏=“长期股权投资”时,17~18栏、20~24栏不能为空,14~16栏必须为空;
13栏=“长期股权投资”时,20栏“期末持股比例(%)”=100时,21栏应为 “国有独资”;
13栏=“长期股权投资”时,20栏“期末持股比例(%)”>50且<100时,21栏应为 “国有控股”;
13栏=“长期股权投资”时,20栏“期末持股比例(%)”≤50时,21栏应为 “国有实际控制”或“否”;
21栏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时,25栏、26栏不能为空;
27栏不能为空;
浮动行2栏不能重复;
当13栏投资性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时,2栏“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为空。且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为18位,编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IDCL规则要求;
当21栏选择“国有独资”时,组织形式只能选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其他;
当21栏选择“国有控股”时,组织形式只能选择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商业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其他;
当21栏选择“国有实际控制”时,组织形式只能选择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商业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其他;
当21栏选择“否”时,组织形式只能选择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商业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其他。
表间公式:
当封面单位会计制度选择“1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单位基本性质选择“11.共产党机关”、“12.政府机关”、“13.人大机关”、“14政协机关”、“15.群众团体”、“16.民主党派”、“17.政法机关”或“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财务规则选择“10.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对外投资12栏应为0,且30栏备注必填,说明该单位对外投资的情况;
1行12栏=财资01表(4+17+18)行2栏;
浮动行12栏之和(条件:13栏=短期投资)=财资01表4行2栏;
浮动行12栏之和(条件:13栏=长期股权投资)=财资01表17行2栏;
浮动行12栏之和(条件:13栏=长期债券投资)=财资01表18行2栏。
核实性公式:
当13栏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时,12栏应等于18栏,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9栏大于零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10栏为“未审批”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13栏=“长期股权投资”且27栏=“是”时,20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13栏=“长期股权投资”且27栏=“是”且20栏<1%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13栏=“长期股权投资”27栏=“是”且17栏=“权益法”且26栏<0时,则18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21栏选择“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时,且经营状况为“正常经营”时,27栏应为“是”,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投资性质为“长期股权投资”且编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经营状况为“正常经营” 时,所有者权益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应为大于0,否则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22栏选择“4其他”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3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12栏=1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13栏=“长期股权投资”时,18栏应大于0,否则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经营状况为“正常经营” ,但无收益,即29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21栏是否实际控制选择“是”,且17栏核算方法为“成本法”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三)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12-1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已入账的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等期初、期末账面数,包括公路、铁路、汽车客运站、机场、航道、沿海航海保障设施、港口、轮渡。由涉及到交通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依据财务账手工填报。“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指标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相关规定,填写填报单位应当予以确认的资产数量。
公路行政等级、技术等级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填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公路。公路分为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
(1)行政等级。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划分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国道: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连接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专用公路: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2)技术等级。一般按照公路所适应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和性质,将公路分为五个技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为等外公路。
高速公路: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一级公路: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一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二级公路: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二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5000-15000辆小客车。
三级公路: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三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2000-6000辆小客车。
四级公路: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双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2000辆小客车以下;单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400辆小客车以下。
等外公路:指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例如国家物资储备系统专用公路根据立项批复的公路等级填列,没有批复公路等级的在“等外公路”栏填列。
2.铁路。
国家级铁路:由中央政府投资修建,担负公共旅客、货物运输任务的铁路。
高铁:高铁即高速铁路,指新建设计开行250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
其他国家级铁路:除高速铁路以外的其他国家级铁路。
地方性铁路:由地方政府投资修建或者与其他铁路联合投资修建,担负地方公共旅客、货物短途运输任务的铁路。
3.铁路车站。指办理列车通过、到发、列车技术作业及客货运业务的分界点。
4.汽车客运站。主要包括场地设施、站务用房、生产辅助用房、安全与服务设施。
5.运输机场。运输机场是专门承担航空客运与航空货运两种飞行任务的机场。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民航局《民用机场飞行区指标规范》(MH5100-2013),我国现有机场中有4F、4E、4D、4C、3C和1B六类。
6.通用航空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专门承担除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以外的其他飞行任务的机场,比如公务出差、空中旅游、空中表演、空中航拍、空中测绘、农林喷洒等特殊飞行任务。
7.等级航道。反映等级航道的里程和账面价值。等级航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50吨级以上船舶通航的通道。包括一级航道、二级航道、三级航道、四级航道、五级航道、六级航道、七级航道。
8.等外航道。反映等外航道的里程和价值。等外航道是指通常年通航50吨级以下船舶的航道。
9.航标。反映航标的数量和价值。包括视觉航标、音响航标、无线电航标及其他标志。
10.航道通航建筑物。反映航道通航建筑物的数量和价值。航道通航建筑物是指为保障航道正常运行建设的建筑物、助航设施及附属设施。包括船闸及其附属设施、升船机及其附属设施。
11.整治建筑物及设施。反映整治建筑物及设施的数量和价值。包括防护工程、坝体、堤类。
12.其他助航设施。反映其他助航设施的数量和价值。包括基础测绘设施、海岸电台、信号台、航行统等。
13.码头。包括港口码头和轮渡码头。反映码头的数量和价值。码头是指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的水工建筑物。
14.港口附属设施。是指除码头、防波堤、护岸、进出港航道、锚地以外的其他港务设施,包括港区内铁路专用线、港区内道路、进出港道路、运输管道、滚装连接桥、堆场、房屋及其他。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行3~5、8~10栏=(2+17+23+24+27+41+45+52)行3~5、8~10栏;
2行1~10栏=3行1~10栏=10行1~10栏;
3行1~10栏=(4+5+6+7+8+9)行1~10栏;
10行1~10栏=(11+12+13+14+15+16)行1~10栏;
17行3~5、8~10栏=(18+21+22)3~5、8~10栏;
18行1~10栏=(19+20)行1~10栏;
24行1~10栏=(25+26)行1~10栏;
27行3~5、8~10栏=(28+36+37+38+39+40)行3~5、8~10栏;
28行1~10栏=(29+30+31+32+33+34+35)行1~10栏;
41行3~5、8~10栏=(42+43+44)行3~5、8~10栏;
45行3~5、8~10栏=(46+47+48+49+50+51)行3~5、8~10栏;
52行3~5、8~10栏=(53+54+55+56+57+58+59)行3~5、8~10栏;
(2~16,18~26,28~38,42,43,46~50,53~58)行1栏>=(2~16,18~26,28~38,42,43,46~50,53~58)行2栏;
(2~16,18~26,28~38,42,43,46~50,53~58)行6栏>=(2~16,18~26,28~38,42,43,46~50,53~58)行7栏;
5栏=(3-4)栏;
10栏=(8-9)栏;
各指标大于等于0。
核实性公式:
(2~16,18~26,28~38,42,43,46~50,53~58)行2、7栏>0,则(2~16,18~26,28~38,42,43,46~50,53~58)行3、8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2~16,18~26,28~38,42,43,46~50,53~58)行3、8栏>0,则(2~16,18~26,28~38,42,43,46~50,53~58)行2、7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期初账面数应等于上年财资12-1表期末账面数,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填写说明;
2行6栏应小于等于10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8行6栏应小于等于5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2行10栏应小于等于20000000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23行6栏应小于等于8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四)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12-2表)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表所反映的水利基础设施,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由涉及到水利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依据财务账及水利工程的功能分类手工填报。对于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单体工程,应根据单体工程发挥的功能作用列入相应功能分类,在表中进行填列;对于发挥多个功能的单体工程,如灌排结合的泵站,根据其发挥的主要功能确定所属类别进行填列,保证不重不漏。“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指标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填写填报单位应当予以确认的资产数量。
以下不属于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范畴:
(1)独立于水利基础设施、不构成水利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
(2)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
(3)为改善水利工程周边环境,提升景观效果而控制的水景观及绿化工程。
主要指标说明:
1.防洪(潮)工程:指为控制或抗御洪水以减免洪灾损失而修建的各种工程。包括堤防、险工工程、控导工程、水闸、泵站等,不含防洪水库。
2.治涝工程:指为了排除涝区内多余降水,防治涝灾发生而修建的各种工程,包括堤防、险工工程、水闸、泵站、渠(管、隧)道等。
3.灌溉工程:指从水源取水并输送、分配到田间的整体灌溉设施。包括渠首枢纽、渠(管、隧)道、泵站、水闸、其他渠系建筑物(渡槽、倒虹吸、陡坡、跌水等)、调蓄水库(总库容≥10万m3)、塘坝等组成。本表灌溉工程第二级分类中的调蓄水库为在灌区中发挥水量调蓄作用的水库工程,总库容应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对于小于10万立方米的列为塘坝。
4.引调水工程: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包括渠首枢纽、渠(管、隧)道、泵站、水闸、其他渠系建筑物、调蓄水库(总库容≥10万m3)、地下取水设施等。引调水工程第二级分类中的调蓄水库为在引调水工程中发挥水量调蓄作用的水库工程,总库容应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
5.农村供水工程:指向农村的乡镇、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供给生活和生产等用水,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用水需要为主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渠(管、隧)道、泵站、塘坝、地下取水设施等。
6.水力发电工程:指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将水能转换为电能而修建的工程建筑物和机械、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结构的综合体,包括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等。
7.水土保持工程: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本表水土保持工程,主要为沟壑治理工程,包括沟头防护、淤地坝、谷坊坝等。
8.水库工程:指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带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功能的水利工程,总库容应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包括山区水库、平原水库等,不包括灌溉工程、引调水工程中的调蓄水库。
9.水文基础设施:指为满足水文生产所必须建设的设施。包括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其他水文测站(蒸发站、墒情站等)等。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行3~5、8~10栏=(2+8+14+22+30+35+38+39+42)行3~5、8~10栏;
2行3~5、8~10栏=(3+4+5+6+7)行3~5栏 、8~10栏之和;
8行3~5栏 、8~10栏=(9+10+11+12+13)行3~5栏 、8~10栏之和;
14行3~5栏 、8~10栏=(15+16+17+18+19+20+21)行3~5栏 、8~10栏之和;
22行3~5栏 、8~10栏=(23+24+25+26+27+28+29)行3~5栏 、8~10栏之和;
30行3~5栏 、8~10栏=(31+32+33+34)行3~5栏 、8~10栏之和;
35行1~10栏=(36+37)行1~10栏;
39行1~10栏=(40+41)行1~10栏;
42行1~10栏=(43+44+45+46)行1~10栏;
(3~7,9~13,15~21,23~29,31~46)行1栏≥(3~7,9~13,15~21,23~29,31~46)行2栏;
(3~7,9~13,15~21,23~29,31~46)行6栏≥(3~7,9~13,15~21,23~29,31~46)行7栏;
5栏=(3-4)栏;
10栏=(8-9)栏;
各指标大于等于0。
核实性公式:
(3~7、9~13、15~21、23~29、31~46)行2、7栏>0,则(3~7、9~13、15~21、23~29、31~46)行3、8栏>0;
(3~7、9~13、15~21、23~29、31~46)行3、8栏>0,则(3~7、9~13、15~21、23~29、31~46)行2、7栏>0;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期初账面数应等于上年财资12-2表期末账面数,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填写说明;
43行6栏应小于等于1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五)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12-3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基础设施期初、期末资产数量和已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登记入账的资产数量、账面价值。由涉及到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依据财务账、资产台账等手工填报。“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指标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填写填报单位应当予以确认的资产数量。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本报表填报主体一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以下不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范畴:
(1)独立于市政基础设施、不构成市政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
(2)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设备。
(3)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规定,确认为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的资产。但是,有关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随着城镇发展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的除外。
(4)不再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
(5)由企业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的市政基础设施。
主要指标说明:
1.市政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
2. 市政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
3. 市政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等。
4. 市政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
5. 市政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
6. 市政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等。
7. 市政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等。
8. 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等。
市政基础设施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在相关类别市政基础设施下单独反映土地使用权。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行3~5栏 、8~10栏=(2+44+59+68+80+94+102+107)行3~5栏、8~10栏;
2行 3~5栏 、8~10栏=(3+7+11+18+24+28+43)行3~5栏、8~10栏;
44行 3~5栏 、8~10栏=(45+50+58)行3~5栏、8~10栏;
59行 3~5栏 、8~10栏=(60+63+67)行3~5栏、8~10栏;
68行 3~5栏 、8~10栏=(69+73+76+79)行3~5栏、8~10栏;
80行 3~5栏 、8~10栏=(81+84+87+90+93)行3~5栏、8~10栏;
94行 3~5栏 、8~10栏=(95+101)行3~5栏、8~10栏;
102行 3~5栏 、8~10栏=(103+106)行3~5栏、8~10栏
107行 3~5栏 、8~10栏=(108+111+116)行3~5栏、8~10栏;
3行 3~5栏 、8~10栏=(4+5+6)行3~5栏、8~10栏;
7行 3~5栏 、8~10栏=(8+9+10)行3~5栏、8~10栏;
11行 3~5栏 、8~10栏=(12+13+14+15+16+17)行3~5栏、8~10栏;
18行 3~5栏 、8~10栏=(19+20+21+22+23)行3~5栏、8~10栏;
24行 3~5栏 、8~10栏=(25+26+27)行3~5栏、8~10栏;
28行 3~5栏 、8~10栏=(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行3~5栏、8~10栏;
45行 3~5栏 、8~10栏=(46+47+48+49)行3~5栏、8~10栏;
50行 3~5栏 、8~10栏=(51+52+53+54+55+56+57)行3~5栏、8~10栏;
60行 3~5栏 、8~10栏=(61+62)行3~5栏、8~10栏;
63行 3~5栏 、8~10栏=(64+65+66)行3~5栏、8~10栏;
69行=(70+71+72)行;
73行=(74+75)行;
76行 =(77+78)行;
81行=(82+83)行;
84行=(85+86)行;
87行=(88+89)行;
90行=(91+92)行;
95行3~5栏 、8~10栏=(96+97+98+99+100)行3~5栏、8~10栏;
103行=(104+105)行;
108行=(109+110)行;
111行 3~5栏 、8~10栏=(112+113+114+115)行3~5栏、8~10栏;
(4~6、8~10、12~17、19~23、25~27、29~42、46~49、51~57、61~62、64~66、70~72、74~75、77~78、82~83、85~86、88~89、91~92、96~100、104~105、109~110、112~115)行1栏>=(4~6、8~10、12~17、19~23、25~27、29~42、46~49、51~57、61~62、64~66、70~72、74~75、77~78、82~83、85~86、88~89、91~92、96~100、104~105、109~110、112~115)行2栏;
(4~6、8~10、12~17、19~23、25~27、29~42、46~49、51~57、61~62、64~66、70~72、74~75、77~78、82~83、85~86、88~89、91~92、96~100、104~105、109~110、112~115)行6栏>=(4~6、8~10、12~17、19~23、25~27、29~42、46~49、51~57、61~62、64~66、70~72、74~75、77~78、82~83、85~86、88~89、91~92、96~100、104~105、109~110、112~115)行7栏;
5栏=(3-4)栏;
10栏=(8-9)栏;
各指标大于等于0;
核实性公式:
47行6栏应小于等于1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54行6栏应小于等于1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56行6栏应小于等于1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57行6栏应小于等于1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64行6栏应小于等于1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4~6、8~10、12~17、19~23、25~27、29~42、46~49、51~57、61~62、64~66、70~72、74~75、77~78、82~83、85~86、88~89、91~92、96~100、104~105、109~110、112~115)行2、7栏>0,则(4~6、8~10、12~17、19~23、25~27、29~42、46~49、51~57、61~62、64~66、70~72、74~75、77~78、82~83、85~86、88~89、91~92、96~100、104~105、109~110、112~115)行3、8栏>0;
(4~6、8~10、12~17、19~23、25~27、29~42、46~49、51~57、61~62、64~66、70~72、74~75、77~78、82~83、85~86、88~89、91~92、96~100、104~105、109~110、112~115)行3、8栏>0,则(4~6、8~10、12~17、19~23、25~27、29~42、46~49、51~57、61~62、64~66、70~72、74~75、77~78、82~83、85~86、88~89、91~92、96~100、104~105、109~110、112~115)行2、7栏>0;
当1~116行8栏=1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六)公共基础设施-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12-4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期初、期末资产数量和已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登记入账的资产数量、账面价值。由涉及到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依据财务账、资产台账等手工填报。“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指标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填写填报单位应当予以确认的资产数量。
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指公共基础设施中除交通、水利、市政以外的其他基础设施。涉及到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填报。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已划归地方管理,在此填列。填报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在填报说明中说明相关资产名称、数量等具体情况。
主要指标说明:
1.期初数:反映本年度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各类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期初数量,其中:账面数是指账面记账的期初数量和金额(原值、累计折旧/摊销、净值)。
2.期末数:反映本年度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各类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期末数量,其中:账面数是指账面记账的期末数量和金额(原值、累计折旧/摊销、净值)。
3.人防工程:反映本单位本期已入账的人防工程价值;
4.其他设施:反映本单位本期已入账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各类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数量及价值。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行3~5栏 、8~10栏=(2+3)行3~5栏、8~10栏;
3行3~5栏、8~10栏等于浮动行3~5栏、8~10栏之和;
5栏=(3-4)栏;
10栏=(8-9)栏;
各指标大于等于0;
当“其他设施”浮动行8栏价值大于0,那么“项目”必填。
核实性公式:
当8栏=1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浮动行8栏大于0时,浮动行7栏应大于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当浮动行8栏大于0时,浮动行数量单位不为空,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七)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财资13表)
本表反映的是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期初、期末情况,原则上本表数据从资产卡片提取,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手工修改。
政府储备物资。是指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资产,按照国家政府储备资产相关政策填写,主要包括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能源储备、矿产品原材料储备、应急专用物资储备,不包括企业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和商业储备资产(即政府部门对该项储备资产无所有权)。
政府储备物资计价方式。政府储备物资的登记入账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规定执行。政府储备物资报表原则上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确认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应当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在政府储备物资报表进行反映。没有账面价值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一是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二是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三是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主要指标说明:
1. 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包括粮食、棉花、食糖、肉类、食盐、边销茶、生丝、化肥、农药和救灾备荒种子等。由各级负责储备的管理部门(单位)填报。
2. 能源储备。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其他负责重要能源储备的部门(单位)填报。
3. 矿产品原材料储备。包括天然橡胶等。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其他负责矿产品原材料储备的部门(单位)填报。
4. 应急专用物资储备。包括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医药、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国防交通物资、国家区域性交通应急装备物资等。由各级负责储备的管理部门(单位)填报。
5. 政府储备物资资产报告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行2、4栏=(2+13+14+16)行2、4栏;
2行1~4栏=(3+4+5+6+7+8+9+10+11+12)行1~4栏;
14行1~4栏>=15行1~4栏;
16行2、4栏=(17+18+19+20+21)行2、4栏;
各指标大于等于0;
表间公式:
1行2栏=财资01表31行1栏;
1行4栏=财资01表31行2栏。
核实性公式:
(2、13、14)行1、3栏>0,则(2、13、14)行2、4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2、13、14)行2、4栏>0,则(2、13、14)行1、3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2行、13行、14行、16行期初账面价值应等于上年财资13表期末账面价值,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十八)文物文化资产情况表(财资14表)
本表反映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情况。原则上本表数据从资产卡片提取,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手工修改。
文物文化资产的登记入账核算按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文物文化资产”的规定执行。数量中,“账面数”中填列已入账数量,“备查簿”中填列成本无法可靠取得,在备查簿中登记数量。同时,“价值”按照财务账价值填列。2025年1月1日起,文物资源的确认、计量和填报遵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及其应用指南规定执行。
主要指标说明:
1.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未定级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3.其他文物文化资产。是指除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以外的其他文物文化资产。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栏=(2+3)栏;
5栏=(6+7)栏;
1行=(2+7+13)行;
2行=(3+4+5+6)行;
7行=(8+9+10+11+12)行;
各指标大于等于0。
表间公式:
1行4栏=财资01表32行1栏;
1行8栏=财资01表32行2栏。
核实性公式:
2栏、6栏>0,则4栏、8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4栏、8栏>0,则2栏、6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1行5栏应小于等于100万,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2行、7行、13行期初账面价值应等于上年财资14表期末账面价值,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2行、7行)1栏、2栏期初数量应等于上年财资14表期末数量,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1行8栏应小于等于20亿元,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8~9行(5栏-1栏)≤-10,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九)保障性住房情况表(财资15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已入账的保障性住房期初、期末账面数,包括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登记入账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保障性住房”的规定执行。有账面价值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没有价值的可以按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公允价值等方法进行计价。原则上本表数据从资产卡片提取,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单位可根据保障性住房资产情况手工修改。
主要指标说明:
1.公租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
2.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政府持有的(含共有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满5年可转让,但应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
3.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要求,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国有产权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4.共有产权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力,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次填报不涉及“限价商品房”、“棚改安置住房”。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1行1~11栏=(2+3+4+5)行1~11栏;
5栏=(3-4)栏;
11栏=(9-10)栏;
1栏、6栏>0,则2栏、7栏>0;
2栏、7栏>0,则1栏、6栏>0;
1栏≠2栏;
6栏≠7栏;
各指标大于等于0。
表间公式:
1行3栏=财资01表33行1栏;
1行4栏=财资01表34行1栏;
1行5栏=财资01表35行1栏;
1行9栏=财资01表33行2栏;
1行10栏=财资01表34行2栏;
1行11栏=财资01表35行2栏。
核实性公式:
1行期初账面价值应等于上年财资15表期末账面价值,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2~5行)2栏本期期初数等于上年财资15表期末数量,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填写情况说明;
2栏、7栏>0,则3栏、9栏、5栏、11栏>1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3栏、9栏>0,则2栏、7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3栏、9栏>0,则5栏、11栏>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1栏/2栏或6栏/7栏应小于等于200平方米,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3栏/1栏或9栏/6栏应大于等于1000,小于等于10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3栏/2栏或9栏/7栏应大于等于30000,小于等于1000000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二、汇总表编制说明
(一)汇总封面
本表反映单位的基本信息情况,根据单户封面填报情况,自动提取生成。
(二)资产负债汇总表(财资综01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期初、期末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账面情况。表中数据以财资01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1行、2行、16行、17行、18行、19行、23行、24行|2栏-1栏|/1栏>20%且≥±1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的主要指标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且≥±100万元的进行提示),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40行、62行|2栏-1栏|/1栏>20%且≥±1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的主要指标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且≥±100万元的进行提示),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1行2栏=0,且财资综02表2行2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填说明;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资产负债表期初账面数应等于上年资产负债表期末账面数,否则提示核实性公式,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货币性资金占比不应超过参考值25%,否则提示核实性公式,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在建工程资产占比不应超过参考值50%,否则提示核实性公式,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三)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财资综02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年末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公务用车编制及实有情况。表中数据以财资02机构人员情况表和财资06车辆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2行1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2行2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23行3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年末实有人数大于20时,本期2行2栏与上期机构人员情况表的2行2栏,差异超过20%,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本期23行3栏不等于上期机构人员情况表的23行3栏,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38行6栏>38行5栏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本期2行1栏与上期机构人员情况表的2行1栏,差异超过10%,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四)资产情况汇总表(一)(财资综03-1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的总体情况,表中数据以财资01资产负债表、财资03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财资06车辆情况表、财资07在建工程情况表和财资11对外投资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固定资产土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使用状况为闲置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分别占固定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总额超过参考值5%,请提供说明;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房屋使用状况为闲置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占固定资产总额超过参考值5%,请提供说明;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车辆使用状况为闲置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占固定资产总额超过参考值5%,请提供说明;
固定资产合计使用状况为闲置占固定资产总额超过参考值5%,请提供说明;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大型设备使用状况为闲 置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占固定资产总额超过参考值5%,请提供说明。
(五)资产情况汇总表(二)(财资综03-2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已入账的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情况,表中数据以财资12-1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2行、18行、21~24行、28行、36~38行、42~43行、46~50行、53~58行|6栏-1栏|/1栏>20%(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请提供说明);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2行、17行、23行、24行、27行、41行、45行、52行|8栏-3栏|/3栏>20%(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请提供说明);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2行、18行、21~24行、28行、36~38行、42~43行、46~50行、53~58行|7栏-2栏|/2栏>20%(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请提供说明)。
(六)资产情况汇总表(三)(财资综03-3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已入账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情况,表中数据以财资12-2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3~7行、9~13行、15~21行、23~29行、31~35行、38行、39行、42行|6栏-1栏|/1栏>20%(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请提供说明);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3~7行、9~13行、15~21行、23~29行、31~35行、38行、39行、42行|7栏-2栏|/2栏>20%(账面数量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请提供说明);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2行、8行、14行、22行、30行、35行、38行、39行、42行|8栏-3栏|/3栏>20%(账面原值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请提供说明)。
(七)资产情况汇总表(四)(财资综03-4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其他基础设施和已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登记入账的资产情况,表中数据以财资12-3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情况表和财资12-4公共基础设施-其他基础设施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5~7、9~11、13~18、20~24、26~28、30~43、47~50、52~58、62~63、65~67、71~73、75~76、78~79、83~84、86~87、89~90、92~93、97~101、105~106、110~111、113~116)行|7栏-2栏|/2栏>30%(账面数量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30%,请提供说明);
(3行、45行、60行、69行、81行、95行、103行、108行、118行)行|8栏-3栏|/3栏>30%(账面原值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30%,请提供说明)。
(八)资产情况汇总表(五)(财资综03-5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已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资产情况,表中数据以财资13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财资14文物文化资产情况和财资15保障性住房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4行、15行、16行、39行|7栏-2栏|/2栏>20%(账面数量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请提供说明);
4行、15行、16行、18行、37行|10栏-5栏|/5栏>20%(账面价值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请提供说明);
25行|6栏-1栏|/1栏>10%(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小计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10%,请提供说明);
30行|6栏-1栏|/1栏>50%(可移动文物数量小计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50%,请提供说明);
36行|6栏-1栏|/1栏>100%(其他文物文化资产数量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100%,请提供说明);
(25行、30行、36行)|10栏-5栏|/5栏>300%(价值小计期末数与期初数增减变动超过300%,请提供说明)。
(九)资产配置情况汇总表(财资综04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通过不同配置方式本年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账面数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07在建工程情况表和财资08固定和无形资产配置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如果财资综01表固定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大于期初账面数,财资综04表2行2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如果财资综01表无形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大于期初账面数,财资综04表17行2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情况说明;
如果财资综01表固定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大于期初账面数,那么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值小计应大于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如果财资综01表表固定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大于期初账面数,那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小计应大于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如果财资综01表无形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大于期初账面数,那么行政单位无形资产原值小计应大于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如果财资综01表无形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大于期初账面数,那么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原值小计应大于0,否则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资产使用情况汇总表(财资综05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本期账面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09出租出借情况表和财资11对外投资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核实性公式:
主管单位,3行2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需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一)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财资综06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当年账面资产处置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10资产处置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
(十二)资产收益情况汇总表(财资综07表)
本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口径汇总数据,反映单位本期实收收益情况。本表数据以财资09出租出借情况表、财资10资产处置情况表和财资11对外投资情况表为基础自动提取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