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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09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将于2023年12月12日,联合推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业务简介

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是为提升债券交易结算成功率、化解结算风险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自动融券”业务,借出方基于自愿原则,向上海清算所申报愿意出借的债券,构成可借债券池。当借入方结算日应付债券不足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发起中央债券借贷指令,由上海清算所在可借债券池内自动完成标的债券的匹配和借入、担保债券的管理以及到期结算交收。业务参与者在借贷期间始终以上海清算所作为交易对手方,由上海清算所提供履约保障及违约处置等服务。

二、 合资格债券

(一)合格担保券

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币计价债券:

(1) 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 面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

(3) 不含有可赎回或回售、可提前或分期偿还等特殊条款。

(4) 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格标的券

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合格标的券范围与目前可纳入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的合资格债券范围一致。

三、 业务申请

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分为借入方和借出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净额清算会员可申请成为借入方;在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开立相关交易账户,并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账户的市场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借出方。开展业务前,业务参与者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和《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服务协议》。

自即日起,市场成员可按照《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权限申请表》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指南》,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提交业务资质申请材料。市场成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四、 联系人信息

(一)同业拆借中心

业务联系:

李希茜 021-20693897

胡  珺 021-20693735

(二)上海清算所

业务申请:

李文明021-23198642

清算结算:

李思烨 021-23194914

张  嵘 021-23198716

风险管理:

徐  迈021-23194702

傅云舟021-23198967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1.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服务协议

2.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权限申请表

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指南

4.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服务协议.pdf

附件预览

附件2: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权限申请表.doc

附件预览

附件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指南.doc

附件预览

附件4:

银行间市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12月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相关规定,共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是采取中央对手方机制的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是为满足业务参与者的债券结算需要,以提升债券结算成功率为目的建立的风险防范配套机制。上海清算所根据借出方指定的可借债券建立可借债券池,当借入方结算日应付债券不足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发起借贷指令,由上海清算所自动完成标的债券的匹配和借入、担保债券的管理以及到期结算交收。

第三条同业拆借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提供交易等相关服务。上海清算所作为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央对手清算机构,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提供集中清算、结算交收、履约保障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净额清算会员以及其他在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开立相关交易账户并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市场机构,可申请成为借入方。在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开立相关交易账户,并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账户的市场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借出方。

第五条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前,业务参与者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并与上海清算所签订《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服务协议》。

第六条借出方可对其债券账户内的债券指定可借范围和可借额度。所有借出方实际可借额度内的债券组成上海清算所可借债券池。可借债券在尚未被实际借出前,均可用于各类结算。

第七条借入方为防范结算失败,对结算日应付债券不足的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主动发起中央债券借贷指令,其要素包括原交易成交单编号、标的债券、标的债券面额、担保债券、担保债券面额、借贷期限、借贷费率等。

第八条中央债券借贷业务采用匿名方式开展。上海清算所实时接收借贷指令后,按规则自动从可借债券池中匹配标的债券,并作为借入方的借出方和借出方的借入方,生成中央债券借贷结算指令。如匹配不足额,该笔借贷指令借券失败。中央债券借贷匹配结果及相关信息可在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系统中查询。

第九条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按照全额实时逐笔的原则,完成标的债券首期和到期结算、担保债券质押和解押以及资金结算。

第十条借入方应使用合资格债券作为标的债券和担保债券。上海清算所负责制定和公布合资格标的债券范围、担保债券范围和折扣率,并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人民银行要求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借贷存续期间,借入方可进行担保债券的调整,调整后担保债券价值应足额。

第十二条借贷存续期间,借入方可提交现金交割申请。所有借出方同意现金交割并确认收到相应资金后,上海清算所释放担保债券,借入方无需再进行标的债券的到期归还和结算资金的支付。

第十三条到期结算日,借入方可提交展期申请。展期申请需借入方足额支付借贷费用并经过所有借出方确认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借贷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利息归属于借出方。上海清算所于标的债券付息日自动将利息从借入方指定的资金账户划转至借出方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借入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清算所有权向借入方追加保证金:

(一)借入方担保债券盯市价值不足;

(二)借入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借入方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或集中度过大;

(四)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借入方发生以下情形的,构成对上海清算所违约:

(一)到期结算违约:到期结算日规定时点前,借入方债券账户中标的债券可用余额不足或资金结算账户中资金不足,导致到期结算失败;

(二)利息偿还违约:收息截止时点前,借入方资金结算账户中资金不足,导致未能足额支付标的债券相应利息;

(三)保证金等风险准备资源追缴违约:上海清算所发出保证金、清算基金追缴通知后,借入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导致追缴失败;

(四)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七条借入方发生违约的,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暂停或终止违约借入方参与中央债券借贷业务;

(二)冻结违约借入方提交的担保债券以及保证金、清算基金;

(三)逐日计收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四)启动融券或银行授信完成对借出方的清算结算义务。上海清算所当日融券或融资不足的,按照受影响业务参与者最少的原则选择延迟支付方,并逐日进行补偿;

(五)违约借入方于规定日期、规定时点前足额交纳结算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债券)、违约金或保证金等风险准备资源的,上海清算所释放其相应担保债券。同时,将相应债券或资金偿还授信借出方或延迟支付方,支付授信费用或补偿费用。未补足交纳的,上海清算所启动后续违约处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券处置、标的债券补购、现金结算等;

(六)上海清算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收费方案将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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