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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3年7月24日至8月2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和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23条意见建议,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 建议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中,允许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在特殊情况下结汇使用。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二、 建议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的承租方适用条件,由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调整为已取得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将表述修改为“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不区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三、 建议对于将账户性质变更提供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再正式实施。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根据对部分银行的调研情况,在《通知》中明确涉及系统升级改造的个别政策将在半年后正式实施。

四、 建议在文中明确适用上海临港等四个区域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的企业可就《通知》中“负面清单”的“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政策或者四个区域相关试点政策,择优办理。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在《通知》第八条“负面清单”中将四个高水平开放试点区域作为“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除外项,即四个试点区域实施的“负面清单”不含“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政策。

五、 建议明确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是否属于资本项目收入范畴,是否仍需遵循《通知》第八条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的“四不得”。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在“负面清单”相应部分进行修改。

六、 建议明确“(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中“确有合理需求”的具体情况。

采纳情况:未予以采纳。实践中,企业的需求复杂多样,如采用列举实例的方式难免会有未及时列入的情况,为不影响企业正常办理该业务,没有详细列举具体需求。

七、 建议在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中删除“净资产规模较小”的表述。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删除该表述。

此外,涉及《通知》文字修改建议,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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