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根据反馈问询回复,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区间确定为每股人民币2.09元至5.39元(含),尚未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申请人正在与意向投资者沟通本次发行认购事宜。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定向发行的进展情况,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是否已经确定,以及预计募集资金规模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