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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四批典型执法案例(煤矿)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1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引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公布2023年第四批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2023年10月1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对安全监控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超定员组织生产;井下瓦斯超限后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超能力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项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给予该矿警告,责令停产整顿15日,对该矿及相关责任人并处人民币941.2万元罚款,拟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2:2023年11月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隐瞒区域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超层越界开采;违法分包;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部分入井人员未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90日,对该矿及相关责任人并处人民币496.9万元罚款。

案例3:2023年11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执法人员对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政区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瓦斯漏检情况下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5日,对该矿及相关责任人并处人民币79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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