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9名(其中362名股东合计委托22名代理人出席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数为273,587,5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程序以及本次发行具体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股东是否充分知悉会议相关情况,相关决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定向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此次定向发行发行对象的最新进展。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申请材料显示,目前申请人的已质押股份占申请人总股本的9.84%,已冻结股份占申请人总股本的0.12%。请申请人说明股份质押的原因,是否存在已质押的股份被处置而导致申请人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风险;申请人股份冻结的原因,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股份冻结的其他情形,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请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