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4号
施行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有关工作安排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 有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 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按照统一公司债券 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 券管理体系,着力发挥债券市场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 质量发展,现就过渡期后转常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 过渡期结束时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3〕 45 号),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至2023 年 10 月 20 日结束。
二、 转常规后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注册等工作安排
(一)受理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 自 2023 年 10 月 23 日 9 时起开始受理,同时取消企业债券 原预约申报环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央结算公司)自 2023 年 10 月 20 日 17 时起,不再受理 企业债券项目。
(二)项目衔接安排。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受理的企业
债券项目,由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平移至发行人申请文件所列的交易所, 由交易所负责后续审核等工作。对于过渡期结束前未受理的 企业债券项目,发行人可自主选择一家交易所提交申请文 件。
(三)审核注册安排。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 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申请文件、审核注册程序等,按照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相关制度规则执行。
(四)发行备案安排。企业债券由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 并通过簿记建档系统发行。过渡期结束前已完成注册的企业 债券项目,由注册批复文件所列的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
三、 转常规后企业债券登记托管、监管与风险防控等工 作安排
( 一)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安排总体保持不 变,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交易,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 司)、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企业债券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按照相应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按照现行工作职责指导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 协会、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单位,继续做好企业债券的交易 组织、自律管理、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监管协同与信息共
享,保障企业债券市场平稳运行。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中国结算公 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管理体系, 依法履行公司(企业)债券监管和风险防控等职责。
四、 压实各方责任,共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相 关信息。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切实落实 偿债保障措施,有效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企业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职尽责,严格落实中 介机构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为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专业 优质服务。
(三)企业债券相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共同营造 良好市场生态。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