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5号
施行日期2023年09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马来西亚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7号关于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马来西亚禽鸟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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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解除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18 阅读:次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5号 施行日期2023年09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马来西亚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7号关于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马来西亚禽鸟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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