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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兽药行政许可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20   阅读: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办牧〔2023〕27号

施行日期2023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兽药行政许可服务,加强兽药行政许可申报前的咨询服务、申请中的技术交流、许可文件送达和意见建议征询,不断提高兽药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我部决定建立兽药行政许可联络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人兽药行政许可联络员

申请人(包括新兽药研制单位、向中国出口兽药企业的代理机构、兽药生产企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兽药临床试验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确定1—2名熟悉兽药专业知识、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办理兽药行政许可的联络员。联络员经授权代表申请人办理兽药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包括提交申请资料、接收受理和办结通知书、领取许可证明文件证照等;负责对接我部兽药许可事项办理部门、技术审查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包括政策解答、问题研讨、了解进展、咨询交流等,同时接收有关部门的信息询问和业务联系。申请人应当加强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兽药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兽药行政许可办理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人兽药行政许可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的代理商,还应当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填写《进口兽药销售代理商信息表》(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23年11月底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备查。上述有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二、 省级主管部门兽药行政许可联络员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1名承担兽药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联络员,接收我部兽药行政许可有关意见,协调解决省级初审有关问题,及时向我部反馈兽药行政许可初审进展和对策建议,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协调。

三、 部级主管部门兽药行政许可沟通咨询机制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要建立完善部级兽药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沟通咨询机制,针对不同许可事项指定专人作为技术审查联络员,负责及时了解、记录和解答申请人有关问题咨询,组织做好兽药评审咨询日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我部将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中国兽药信息网公布兽药行政许可政策制度、技术审查等咨询电话信息,建立进口兽药代理商信息数据库,供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查询。

四、 有关工作要求

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辖区有关申请人,核实申请人联络员信息,形成申请人联络员汇总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11月底前将汇总表以及省级联络员信息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010‒59192819,电子邮箱:syjyzyx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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