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 调查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海关业务统计工作,确保海关业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海关业务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等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 调查内容
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
三、 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为各级海关单位。
海关业务统计的范围包括:
1、海关货物、集装箱、运输工具监管业务;
2、海关保税业务;
3、海关行李及邮递物品监管业务;
4、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业务;
5、海关税费征管及减免业务;
6、业务征税入库及罚没入库业务;
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业务;
8、海关缉私业务;
9、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业务;
10、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业务。
四、 调查方法
本制度使用行政记录。
五、 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统一组织,由各直属海关及隶属海关分级实施。
六、 数据发布
除《货运监管业务统计快报表》和《全国货物检验检疫概况表》通过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按照《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每月公布外,其他业务统计报表根据需要不定期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