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 调查目的
为全面反映水利行业发展状况,监测水利单位的经济活动特征,分析水利服务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满足国家服务业统计以及国民经济核算和水资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供水成本和价格情况、水利单位固定资产及投资情况等。
三、 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凡乡镇及以上从事水利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社团等法人单位,也包括为水利工程建设而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单位、会计上能够单独业务收支的乡镇或片区水利服务(管理)站。
四、 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 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水利部制定,采取“统一布置、逐级实施、分专业审核、数据共享”的工作模式。各级水利部门内部分工协调,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报表下发、汇总上报等任务,人事、财务、计划、水资源、水保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审核把关等工作。
本制度遵循属地统计原则,各级水利部门在向下布置报表任务的同时,组织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做好填报工作。填报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填报内容、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进行统计,数据来源以水利单位人事、财务、基建、供水等部门的基础资料为准,做到有据可查;人事、财务、基建、供水等部门负责相关数据审核和质量把关。上级水利部门不得代填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任何基层单位报表数据的改动,必须获得基层填报单位的认可。
六、 数据发布
本制度中的主要数据,按有关规定,于次年5月中旬报国家统计局;其中部分综合数据,于次年8月编印于《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中,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出版并公布,同时在水利部网站上公开《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