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2006年11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纪办发〔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27日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为做好 《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 《暂行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准确把握 《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学习 《暂行规定》列入本机关的学习培训计划,在今明两年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中,应安排 《暂行规定》的学习内容。通过学习培训,掌握 《暂行规定》的各项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 《暂行规定》,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 《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内容,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检举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推动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 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安全监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管理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要把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程序,作为贯彻落实 《暂行规定》的重要环节来抓。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受理举报等渠道,深挖细查腐败问题线索。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中共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安监总局办公厅
20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