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9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 统计目的
为准确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客观反映农村经济发展成果,准确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实施宏观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 统计范围
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三) 统计对象
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
(四) 统计核算内容
农林牧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及其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量。
(五) 统计核算方法
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统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六) 数据采集
本制度分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各级统计机构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核算内容和方法,采取分级核算、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方式报送数据。
(七) 数据处理
各级统计机构使用专业数据处理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审核、验收和汇总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
(八) 数据发布
统计数据按季度、年度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和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二、报表目录
(详见附件)
三、调查表式(发布数据的综合表式)
(详见附件)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构成(按当年价格计算)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增幅(按可比价格计算)
四、主要指标解释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农产品价格调查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 调查目的
为全面反映农产品价格水平,准确把握全国主要农产品生产者价格、集贸市场价格走势,用农产品价格信息引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研究农业市场竞争力与农产品供求状况,满足农业与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为各级政府制定农业保护政策与农产品流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 调查范围
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三) 调查对象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以及农产品集贸市场。
(四) 调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总指数及分类指数、主要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
(五) 调查方法与原则
农产品价格调查实行抽样调查,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六) 数据采集
农产品生产者价格为季度调查,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为月度调查。农产品生产者价格调查采取被抽中单位记账方式,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采取现场访问的方法。
(七) 数据处理
使用联网直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中各级统计机构进行分级审核、验收和汇总的方式处理数据。
(八) 数据发布
根据调查频率,按月度、季度、年度等频率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统计年鉴、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二、报表目录
(详见附件)
三、调查表式(发布数据的综合表式)
(详见附件)
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上年=100)
主要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
四、指标解释
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农产品生产者第一手(直接)出售其产品时实际获得的单位产品价格。
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指全国农产品主产区集贸市场主要农产品的成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