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9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说明
(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调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1. 统计范围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2. 调查单位确定
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统一确定纳入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确认分地区、分专业的调查单位,生成调查单位库,调查单位有义务向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建筑业资质等级变更的单位,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破产、注(吊)销需退出的单位,停业(歇业)停止或恢复运营的单位等五种类型的单位每月调整一次;规模变动的单位每年调整两批;行政区划跨省变动、主要业务活动跨专业变动的单位每年调整一次;单位的其他信息变更每月调整一次。
(三)统计内容
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数据采集
1. 调查单位统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各表上报时间报送数据。
2. 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3. 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调查对象的账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材料填报。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核算资料与纳税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当据实填报。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询或核实统计数据时,调查单位应按时提供数据填报依据。
5. 本制度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六)数据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套表数据采取分级审核、汇总方式。
(七)本制度各表中填报时期、时点数据的具体要求(如“本月”、“1—本月”等)详见各报表。
(八)具体填报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204-1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204-2表)1月免报。
二、报表目录
(详见附件)
三、调查表式
(详见附件)
(一)基层年报表式
财务状况
(二)基层定报表式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
(三)综合定报表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销售和待售情况
四、附录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控股情况
五、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财务状况
1. 资产负债
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负债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包括银行贷款、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工资、应付职工福利费、应交税金等企业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2. 损益及分配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如果会计“利润表”列示“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则根据其本年累计数填报;或者,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土地转让收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报告期转让已经开发的土地和未经开发的土地所得到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报。
商品房销售收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的收入,一次收款的,一次性全部计入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分期收款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次计入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报。
自持物业收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对自持房屋以出租、作为服务业活动场所等不改变财产所有权方式进行经营所得到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报。
房屋出租收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在不改变现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得到的租金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报。
其他(主营业务)收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得到的收入,包括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等。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本年各月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成本”代替填报。
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经营除主要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现的利润。根据会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减“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本年各月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填0。
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建筑业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和其他经费。房地产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为了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保持一致,“管理费用”不包含“研发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本年累计数减“研究费用”项目本年累计数后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及未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企业,在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的基础上,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相关明细科目,将“研发费用”剔除后填报。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补贴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营业外支出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所得税”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3. 人工成本及增值税
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如果企业财务报告附注中包含“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则根据其“应付职工薪酬列示”部分的合计项的本期增加额填报。或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项目归并填报。
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则应加“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后填报;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已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但不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则不对“应付职工薪酬”指标作特殊处理,避免“劳务派遣人员薪酬”重复计入。
(二)经营情况
项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建设、收尾移交和销售或出租等阶段的全部过程。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对于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上报。项目管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项目代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唯一标识码,共12位。前9位为企业原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和项目所属企业原组织机构代码保持一致。后面三位为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
项目名称指经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立项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称,按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文件上的名称填写。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相应的区划代码。其中,项目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区划代码指项目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共12位,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项目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6位,代码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在填写1—9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文件,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项目竣工时间指项目所有永久性建筑物均已竣工验收(取得甲方、乙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验收单)的时间。以项目最后的单体建筑竣工时间为准。
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完成投资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统一开发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和土地购置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开发和交易活动。
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填报;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填报。也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共同认定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付款等相关凭证填报。
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填报;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填报。也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共同认定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付款等相关凭证填报。
设备工器具购置指报告期内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设备款”填报,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填报;也可以根据相关凭证填报。
(1)设备:指各种动力设备、传导设备、运输设备等。
(2)工具、器具: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如维修用的切削工具、铆焊工具等,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其他费用 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坏账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 “土地出让金”、“开发间接费”等填报;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填报。如果无法依据会计报表,根据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旧建筑物购置费 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包括:(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2)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实际发生额填报,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项目分期开发的,只计入与本期项目有关的土地购置费。前期支付的土地购置费,项目纳入统计后计入。
投资额按工程用途分组:
(1)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①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②144平方米以上住房: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不包括144平方米)的住房。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2)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3)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4)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车库等。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即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竣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栋)为核算对象,在整栋房屋符合竣工条件后按其全部建筑面积一次性计算,而不是按各栋施工房屋中已完成的部分或层次分割计算。
计算房屋竣工面积,要求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民用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电、卫(包括设计中有的煤气、暖气)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不包括安装设备的基础工程),可以进行工艺设备和管线安装时,方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
不可销售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住宅竣工套数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房屋竣工价值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室外的水、暖、电、卫、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的费用;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
房屋竣工价值不仅包括该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也包括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房屋竣工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或中标价)计算。
房屋出租面积指在报告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现房建筑面积。
(2)期房销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期房销售建筑面积竣工后不再结转为现房销售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现房销售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款项。该指标与现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2)期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预售房屋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项。该指标与期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商品住宅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成套住宅数量)。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2)期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按照商品房待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待售一年以下、待售一到三年(含一年)和待售三年以上(含三年)。
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中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新开工项目以前年度支付的土地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本年实际到位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和其他资金。
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利用外资指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境外(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包括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资金)。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境内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自筹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股东投入资金和借入资金,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从各类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和国外资金。
自有资金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股东投入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股东处融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为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如果不是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各级财政资金或外资,应做为自筹资金统计。来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公司或上级部门的资金,也应归入此类。
借入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其他单位(不包括股东)筹集的,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资金,不包括财政资金、贷款和外资。
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使甲乙双方按约定签订正式经济合同,实现房屋交易,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或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或单位交付的首付款及各种手续费(包括其中的外汇)。
个人按揭贷款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中规定,贷款人(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采用分期偿还方式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商品房时以其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贷款。从1999年2月开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
其他到位资金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工程款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
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面积。
本年土地购置面积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本年土地成交价款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