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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9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 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及其他分类属性指标等。

(三)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

(四)调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新增和变更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五)调查组织方式

依据有关部门的单位审批登记资料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查到的新增、变更单位基本情况,由基层统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进行调查,并填报调查表。

(六)数据发布

按年度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二、 报表目录

(详见附件)

三、 综合表式

(详见附件)

分地区按行业门类分组法人单位数

分地区按三次产业和机构类型分组法人单位数

按地区和控股情况分组企业法人单位数

按地区和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企业法人单位数

四、 主要指标解释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根据单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报。

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港澳台商独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9)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机构类型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1)企业: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

(2)事业单位: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国家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①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②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③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④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⑤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⑥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5)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外其他符合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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