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运输邮电互联网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9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 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以及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综合范围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综合年报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登记注册民用车辆。
(四)上述报表报送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部门信息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邮政编码:100826;邮箱地址:dczxjtc@stats.gov.cn;电话:010-68782935、68782911、68782905、68782926、68782924(传真)。
(五)本制度中凡以“万吨”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
二、 报表目录
(详见附件)
三、 调查表式
(详见附件)
综合年报表式
民用车辆拥有量
四、 主要指标解释
民用汽车拥有量 指报告期末,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已注册登记领有民用车辆牌照的全部汽车数量。汽车拥有量统计的主要分类:根据汽车结构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其他汽车;根据汽车所有者不同分为个人(私人)汽车、单位汽车;根据汽车的使用性质分为营运汽车、非营运汽车;根据汽车大小规格不同,载客汽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载货汽车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和微型。
其他类型车 指除民用汽车、摩托车及拖拉机以外的其他民用机动车辆,如简易机动车、电瓶车等。
载货挂车 指自身没有动力,需依靠机动牵引车拖带的公路载货用挂车。
机动车驾驶员 指持有正式驾驶执照的各类机动车驾驶人员。
普通载货汽车 指具有一般构造的栏板式、平板式及厢式货运汽车,包括自卸车、半挂车、厢式车等。
专用载货汽车 指具有特殊构造及附属设备从事专门用途的货运汽车,包括集装箱车、大件运输车、商品汽车运输车、冷藏保温车、罐车和其他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