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9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 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和反映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住宿和餐饮业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以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锁经营情况等。
(三)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行抽样调查;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四)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为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和连锁总店(总部)。
(五)调查范围
本制度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主要从事住宿和餐饮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户、连锁集团等。
(六)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按照主要经营地原则进行统计,各地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本制度报表中时期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采集基础数据,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
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各级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审核、验收和汇总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
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七)数据发布
本制度主要统计指标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以月度新闻稿、国家统计数据库、统计公报、《中国统计年鉴》等方式对外发布数据,还通过《中国景气月报》、《贸易外经统计年鉴》、《零售业和餐饮业连锁经营统计年鉴》等出版物对外发布数据。
二、 报表目录
(详见附件)
三、 综合表式
(详见附件)
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经营情况
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财务状况
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经营情况
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
连锁餐饮企业基本情况
四、 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Ⅰ.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营业额 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含增值税),收入主要来源于提供客房、餐费服务、商品销售和其他服务,如商务服务。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
客房收入 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客房收入。
餐费收入 指本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
Ⅱ.财务状况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归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负债合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包括银行贷款、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工资、应付职工福利费、应交税金等企业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营业收入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营业成本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营业收入”进行配比。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Ⅲ.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
连锁总店(总部) 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系统内企业,如新华书店、烟草公司、石油公司等,应注意是否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如果不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则不能纳入连锁统计范畴。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铺由连锁公司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控制下,开展统一经营的连锁经营形式;特许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连锁经营形式;自愿连锁是指若干个店铺或企业自愿组合起来,在不改变各自资产所有权关系的情况下,以同一个品牌形象面对消费者,以共同进货为纽带开展的连锁经营形式。
门店总数 指该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下同)数量。其中,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此外,有的地区分出控股店,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
连锁门店年末从业人员数 指在该连锁总店(总部)或门店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年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连锁从业人员数包括总店和全部门店以及自有配送中心的报告期末从业人员数。
连锁门店年末餐饮营业面积 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
连锁门店餐位数 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数量。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连锁门店商品购进(采购)额 指住宿餐饮连锁门店由连锁总店(总部)统一配送与自主采购,用于门店经营的商品金额之和(含增值税)。
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采购)额 是指由连锁总店(总部)统一购进后,配送到门店的商品金额(按购进价计算)。
连锁门店营业额 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
五、 附录
(一)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住宿和餐饮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