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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9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 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本制度的调查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内容和原则

1.统计范围:2019年年报和2020年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

2.统计内容: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其报送单位为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3.统计原则: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四)本制度的表式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五)资料来源: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财务状况表、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表的统计资料取自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的基层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上报的综合表资料。

(六)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七)统计调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材料填报。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核算资料与纳税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当据实填报。

(八)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直接从网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分别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年报基层表数据和定报综合表数据。

(九)本制度基层表和综合表以“千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二、 报表目录

(详见附件)

三、 调查表式

(详见附件)

综合表式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建筑业企业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

四、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生产活动情况

签订合同额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上年结转合同额 指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本年新签合同额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以上三个指标的填报依据

①有施工合同管理台账的企业,依据施工合同管理台账填报;

②没有施工合同管理台账的企业,依据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施工合同文本。

★填写时应注意

①三个指标均指建筑业企业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即甲方必须是业主(建设单位);

②签订的合同额包括公开投标、暗标、甲方指定、口头协议等,不管企业用什么方式,也不管合同的形式,只要是从建设单位直接承包的工程项目都应统计;

③在填写上年结转合同额时,只须填报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部分。如果企业在上年实际完成工作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并且在本年度尚有施工任务,在填报该指标时应把上年结转合同额视同为零。

▲审核关系

签订的合同额=上年结转合同额+本年新签合同额,即:01=02+03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 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人数内。

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建筑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装饰装修产值 包括装饰、装修两部分产值。装修装饰指对新旧房屋及建筑物进行的内外装修装饰;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施工后,尚未完全达到使用标准,而进行的二次装修装饰;以及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进行的二次内外装饰。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

在外省完成的产值 指建筑业企业在其他省份施工所完成的建筑业产值。

建筑工程产值 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当前预算制度规定,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2)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工作等。

(4)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7)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产值 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2)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

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其他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如化工厂、炼油厂用的各种罐、槽,矿井生产统一使用的各种漏斗、三角槽、阀门等)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建筑业总产值相关指标填报时应注意事项:

(1)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①该指标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有效合同的工程项目;

②该指标是指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不管是自行完成还是分包出去的都应统计在内;

③该指标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④提醒注意,签订的合同额与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的关系,这两个指标的口径一致,核算的工程都是一致的,都是从建设单位直接承包的。签订的合同额和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在数量上,没有严格的关系,但签订的合同额一般应大于等于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尤其是当有分包出去的产值时,至少自行完成产值应小于签订的合同额,如果出现签订的合同额小于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时,一定要查明原因。

(2)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①该指标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有效合同的工程项目中本企业自行施工部分;

②该指标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③该指标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如: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从业人员内。

(3)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

①该指标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中本企业不施工部分,并且分包企业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那部分工程;

②该指标不包括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③如果分包给一个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该指标内,应在总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反映。

(4)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该指标统计的对象是从其他建筑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

(5)建筑工程产值

①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产值;

②只要是装饰装修工程都应统计在建筑工程产值中。

(6)安装工程产值

①安装企业负责施工的工程,不一定都是安装工程产值;

②在安装工程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以及场外及合同外的运费等相关费用。

(7)其他产值

①其他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②其他产值中的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强调的是用于工程,包括非标准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两部分。

▲建筑业产值部分审核关系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自行完成施工产值+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装饰装修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的产值

在外省完成的产值=除本省之外的各项之和

建筑业总产值=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其他产值

竣工产值 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

(1)竣工产值包括范围:竣工产值是报告期内竣工的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包括范围是:

①对跨年度施工的单位工程,其竣工产值应当包括该工程从开始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价值。

②对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

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2)竣工产值统计依据:竣工产值统计的依据是企业承包的工程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计算竣工产值。

①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单位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

②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

(3)竣工产值填报依据:竣工产值填报的依据是工程验收鉴定合格证书(或文本)、工程结算(或决算)文本。

房屋建筑面积 指房屋全部平面面积的总和。它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合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包括:

①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②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也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勒脚以上的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③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④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⑤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⑥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⑦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⑧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⑨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⑩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墙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⑪建筑物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⑫柱雨棚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⑬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⑭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⑮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⑯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⑰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⑱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⑲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⑳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②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③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④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⑤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台后悬挂幕布,布影的天桥、挑台。

⑦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⑧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注意事项

(1)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

(2)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

(3)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即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竣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栋)为核算对象,在整栋房屋符合竣工条件后按其全部建筑面积一次性计算,而不是按各栋施工房屋中已完成的部分或层次分割计算。

计算房屋竣工面积,要求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民用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电、卫(包括设计中有的煤气、暖气)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不包括安装设备的基础工程),可以进行工艺设备和管线安装时,方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

房屋竣工价值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室外的水、暖、电、卫、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的费用;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

房屋竣工价值不仅包括该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也包括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房屋竣工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或中标价)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住宅房屋 指专供居住用的房屋。包括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别墅、公寓、各部门的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居住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工程用的房屋,也不包括不住人的地下室。

商业及服务用房屋 包括批发和零售用房、宾馆用房屋、餐饮用房屋、商务会展用房屋和其他商业及服务用房屋五类。

商厦房屋(批发和零售用房) 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外营业的各种批发市场、超级市场、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等房屋。不包括批发零售企业的厂房和仓库。

宾馆用房屋(住宿用房) 指住宿行业对外营业的宾馆、度假村、招待所及各种饭店等房屋。

餐饮用房屋(餐饮用房) 指餐饮行业对外营业的酒楼、餐厅、快餐店、酒吧茶馆等房屋。

商务会展用房屋 指用于商务及会议展览,信息交流,商务会谈服务,商务研讨及培训等房屋。包括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俱乐部、商务活动中心等房屋建筑。

其他商业及服务用房屋(居民服务业用房) 指上述4类用途外的其他商业及服务用房。

办公用房屋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也包括商务办公楼。

科研、教育、医疗用房屋 指用于科学实验研究,学生教育和卫生医疗的房屋建筑。包括科研、教育和医疗用房屋。

科学研究用房屋 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教育用房屋 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育用房。

医疗用房屋(卫生医疗用房) 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文化、体育、娱乐用房屋 指各种俱乐部、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文化用房;各种健身房、体育馆等体育用房;各种娱乐厅、游乐园、夜总会等休闲娱乐用房。不包括各类学校内的文化体育用房。

厂房及建筑物 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及建筑物。包括车间、锅炉房、烟囱、水塔、其他厂房及建筑物。

厂房 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

仓库 仓库指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供销、外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其他未列明的房屋建筑物 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种人防工程、厕所等。

主要建筑材料消耗量 指报告期内实际耗用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数量,包括建设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现场临时设施,预制建筑构件,非标准设备制造等所耗用的材料。它是编制和检查材料消耗计划,核算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水平,考核消耗定额和反映节约情况的依据。

钢材 包括重轨、轻轨、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带钢、线材、特厚钢板、中厚钢板、薄钢板、硅钢片、优质型材、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和其他钢材等品种,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钢锭、钢材边角料,已经使用过的旧钢材、铸铁管,以及钢丝绳、铅丝等金属制品。

木材 包括原木、锯材和各种人造板,统一按原木数量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不经过纵锯就直接使用的原木,如桩木、电杆和脚手杆等,可直接计入消耗量。经过纵锯或加工而成的材料、板材和人造板,必须按规定的出材率和换算方法计算出原木数量后,再计入消耗量。计算木材消耗量,不包括小规格材和废旧材料。

水泥 包括普通建筑水泥、装饰水泥和特种水泥(如快硬高强水泥、膨胀水泥、耐酸耐火、防射线水泥等),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无熟料水泥和土水泥。

平板玻璃 建筑用平板玻璃主要指无色的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玻璃(即在熔化玻璃液时加入不同的着色剂,可以生产茶、灰、蓝等不同色泽的平板玻璃,俗称彩色玻璃)。

计量单位为重量箱和平方米。“每一重量箱”指厚度为2毫米,面积10平方米的平板玻璃。其折算公式如下:

“平方米”指不同厚度玻璃的实际表面面积。

铝材 指铝成品材。包括纯铝及铝合金加工的板材、带材、箔材、管材、棒材、线材、型材、压模件、自由锻件等。不包括边角料、裸铝线及电线厂自产自用的铝盘条。

建筑主要材料统计指标的填报依据是企业材料消耗统计台账、或企业建筑施工活动中的用料记录。

主要材料消耗注意问题:(1)建筑业企业原材料消耗核算是从建筑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或性能,或者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开始,即作材料消耗统计。包括因施工错误、技术指导错误或甲方变更设计而造成的返工、报废工程所耗用的材料,但不包括已领取但未投入使用的材料,因此,企业在做材料消耗统计时,不能以领代耗、也不能以进代耗。(2)注意计量单位。(3)注意主要材料的总价值必须小于建筑业总产值,其中:

主要材料的总价值=∑(各种主要材料×当地的材料均价)。

企业总产值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在企业总产值中除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外,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如工业产值、交通运输产值、商业服务业产值、其他产值收入和劳务收入等)。

★注意:所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都要填报本指标,填报时注意企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

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 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注意:

①如果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中,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如: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包企业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内。

②以人员在哪里干活就在哪里统计为原则,不是以支付工资(即谁发工资谁统计)为原则。

③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劳动生产率是按“产品法”计算,因此确定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生产的产品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

④计算月平均人数应注意两点:

A.公休日和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B.新成立企业(月中或月末成立),在计算成立当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日历天数求得。

⑤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是一个时期指标。

建筑业企业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企业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期末人员,还包括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下岗、内退、停薪留职等人员;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现场施工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包括自行招用的且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等。不包括整建制使用的外单位施工人员。

2.财务状况

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根据会计“累计折旧”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或者,可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营业成本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再加上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投资收益 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如果企业财务报告附注中包含“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则根据其“应付职工薪酬列示”部分的合计项的本期增加额填报。或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项目归并填报。

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则应加“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后填报;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已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但不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则不对“应付职工薪酬”指标作特殊处理,避免“劳务派遣人员薪酬”重复计入。

应交增值税 指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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